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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原告浙江省公路建设维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之间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申请(2019)

申请人浙江赤道筑养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案

法庭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9吉03民特2号((2019)吉03民特2号)

决定日期 2019 年 4 月 25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浙江省公路建设维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书,当事人同意“解决办法合同纠纷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 如果谈判失败,则应在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由于合同是在吉林省四平市签订和执行的,除四平仲裁委员会外,没有其他仲裁委员会,因此“地方仲裁委员会”应解释为四平仲裁委员会,其仲裁条款应为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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