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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2019)

武汉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钰申请确认协议有效案

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9)E 01 Min Te No.202((2019)鄂01民特202号)

决定日期 2019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武汉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某申请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当事人同意“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执行合同的地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该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对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则仲裁协议将无效。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该争议条款是典型的“仲裁或诉讼”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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