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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宗元诉尹继英

崔综元,尹智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判决案件裁定书

法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8)鲁02谢外人No.6((2018)鲁02协外认6号)

决定日期 2019 年 3 月 15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18)陆02谢伟仁No.6
申请人:崔宗元,男,25年1967月XNUMX日出生,韩国,住所地:韩国
律师:朴玉川,山东森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森,山东森荣律师事务所的学徒律师。
被告:尹延英,女,6年1974月XNUMX日出生,韩国人,居住地: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译者:曹亚杰,女,14年1985月XNUMX日出生,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HYUN BONA,女,1年1984月2日出生,韩国人,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La山区海青路XNUMX号。
律师:王磊,山东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郭文文,山东百瑞律师事务所徒弟。
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发布的关于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书“ 2017 GADAN No.15740”(2017甲单15740号)的申请于15年2018月XNUMX日被提起诉讼。法院成立了合议庭。依法成立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该案现在已决定并结案。
申请人声称被诉人于80年6月2009日向他借款2017万韩元。其后,申请人于20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0月15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下令对自17年2017月2017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5740万韩元,并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支付给申请人。 由于被诉人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居住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被诉人的大部分财产都在中国境内,因此,特此申请。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XNUMX月XNUMX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关于确认和执行“ XNUMX GADAN No. XNUMX”判决的法院的判决。
被申请人说,她不承认申请人所要求的事实和理由。 80万韩元于2009年被卷入双方的刑事诉讼,当时被确定为投资基金。 她不同意将这80万元视为借入资金,因此不认可判决。 她不了解此案中涉及的韩国判决。 申请人知道她在中国后,故意向韩国法院隐瞒,导致韩国法院未出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该程序是非法的。 此外,韩国的司法系统将三审定为最终案件,被诉人已与韩国律师联系,以对该案采取救济措施。 被诉人在青岛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青岛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裁定不承认韩国法院的判决,因此互惠原则不适用于中国和韩国。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拒绝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可以确定,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15740月20日就该借款案作出“ 2017 GADAN No.80”判决,命令被告支付15万韩元及按年息计算的利息。自17年2017月28日起至全额付款之日,向申请人收取2017%的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韩国水原地区法院院长确认,判决于11年2017月XNUMX日送达被诉人,并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十年前,被访者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她的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丈夫的工资。 她在韩国没有工作或财产。
还发现,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1999年26523月1999日对以信用证付款的案件作出了“ 26523 GAHE No.5号”判决(1999甲合1997号)。该判决将对等原则适用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19)潍经字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是根据中国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的内容裁定的。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如果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需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则该当事方有关方面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人十年前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惯常住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因此,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外国法院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承认或执行的申请或请求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根据对等原则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认为该判决或裁定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又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 必要执行的,应当下达执行命令,并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项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违反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
此案涉及的民事判决是由韩国法院作出的。 中国和韩国尚未缔结或共同加入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有效判决文件的国际条约。 两国之间缔结的民事和商业司法协助条约仅规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因此,应根据互惠原则审查是否应支持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的申请。 由于韩国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认可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因此,基于对等原则,中国​​法院可以承认并执行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 同时,上述韩国水原地方法院针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做出上述判决,承认该判决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和公众利益。兴趣。 尽管申请人声称在这种情况下未收到判决,但判决指出判决的送达方法是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送达”。 申请人还显示了韩国法院发布的证据,表明判决已交付给答辩人,并且判决已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已经过公证,并被答辩人盘问,因此法院确认了它的真实性。 关于被告的辩护,即判决中的80万韩元已于2009年被认定为投资基金,并参与了刑事诉讼,而她不同意应将80万韩元视为借入资金的说法,她对此表示反对。法院认为,此案是为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外国法院判决和法律适用所确定的事实不在案件审查范围之内。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第282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 2017 GADAN No.15740”。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王小琼
王英英法官
于梦法官
25 2009三月
文书秘书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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