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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2018)

申请人江苏金大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谊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协议协议案

法庭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8晋07民特9号((2018)晋07民特9号)

决定日期 2018 年 6 月 19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江苏省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确定的,当事人同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申请有关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晋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仲裁和调解均无效,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地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尽管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不正确,但晋中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 根据字面的理解和常识,可以确定,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晋中仲裁委员会。 关于争端解决,遵循明确的命令,即应在诉讼之前先进行仲裁,而不是“仲裁或诉讼”,这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仲裁或诉讼”的情况。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 因此,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对仲裁条款有效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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