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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安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效力确定申请书(2019)

上海圣丹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合同效力案

法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8 E 01敏特No.1120((2018)粤01民特1120号)

决定日期 2019 年 12 月 19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上海申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效力确定申请,当事人同意按照《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规则,而仲裁地是深圳。”

但是,法院认为,当事各方签署有争议的仲裁协议时,深圳有两个仲裁机构,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SCIETAC,又称深圳)。国际仲裁法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CIETAC)。 他们两个名字都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字样。

尽管争议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包括“中国”一词,但它专门规定仲裁地点在深圳。 如果当事双方确实打算选择上海国际商贸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则通常不会省略“华南”一词。 因此,经当事人同意的仲裁机构应视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该仲裁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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