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8 E 01敏特No.566((2018)鄂01民特566号)
决定日期 2019 年 9 月 03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在中国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机械厂与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之间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确定的民事裁定中,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地点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达成协议。
但是,当事双方商定了可以在何处订立合同的两个地方。 由于两个地方都有仲裁机构,当事方实际上同意了两个仲裁机构。 如果当事方无法就单个仲裁机构达成协议,则该仲裁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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