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门户-CJO

查找英文的中国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关于确定中国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机械厂与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新洲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之间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3)

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机械厂,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8 E 01敏特No.566((2018)鄂01民特566号)

决定日期 2019 年 9 月 03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在中国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机械厂与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忻州有限公司宁武分公司之间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确定的民事裁定中,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地点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达成协议。

但是,当事双方商定了可以在何处订立合同的两个地方。 由于两个地方都有仲裁机构,当事方实际上同意了两个仲裁机构。 如果当事方无法就单个仲裁机构达成协议,则该仲裁协议应被视为无效。

如需中文全文,请单击右上角的“ Chn”。 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工具或其他方式来翻译它。
如果您想阅读我们团队提供的英文全文,请单击“开始购买”。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权所有。 未经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对内容进行再版或重新分发,包括通过框架或类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