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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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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2012年1月)第XNUMX部分中国的司法改革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2年XNUMX月,北京


内容

部分1

前言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二。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 加强人权保护

部分2

IV。 加强司法能力

五,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权

结论


前言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保证。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自三十年前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从国情出发,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成就,并向其他文明学习法治方面,一直在建设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维护社会正义,为人类法治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的司法制度大体上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制度。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基本原则的全面实施以及公众对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中国的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中国大力,稳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着眼于优化司法职能和权力的分配,加强人权保护,提高司法能力以及践行“人民司法”的原则,中国​​一直在努力改善与中国的司法制度。特色,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 这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中国司法制度建设开辟了新纪元。 1949年1954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新中国的法律建设奠定了基础。 XNUM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组织制度和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建立了大学审判小组,辩护,公审,人民陪审员,法律监督,民事调解制度,确立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1950年代末,尤其是在十年动荡的“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期间,中国的司法制度遭受了严重破坏。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总结历史经验,制定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政策,恢复和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并修改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基本法则。 在1990年代,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并加快了将中国建设为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步伐。 在促进社会进步,民主和法治的过程中,中国的司法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1.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人民民主专政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的有机形式。 中国的国家体制和政府体制决定其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监督。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基本司法机关。 国家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他们依法裁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并开展执法活动,包括执行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地方人民法院和特别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 在诉讼活动中,中国采用了公开审判,大学陪审团,质疑,人民陪审员,辩护和二审作为终局审判等制度。

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检察机关。 国家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特种人民检察院,例如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人民检察院和特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他们的权力行使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公众的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能处理刑事案件,相互配合,相互检查,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拘留,逮捕和审前; 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工作,批准逮捕建议,调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众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大大提高。 由于司法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国司法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问题。 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及其工作机制的缺陷和僵化日益突出,需要通过改革逐步加以完善。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持久国家稳定提供坚实可靠的司法保障。

中国根据国情进行司法改革。 它借鉴了其他国家的良好做法,但并没有盲目模仿它们; 它与时俱进,但不会轻率而盲目地前进。 坚持依靠人民的路线,努力满足人民的期望,解决人民特别关心的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改革是为人民服务,依靠人民的。使人民受益它遵循《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改革,而那些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只有在修改法律后才能执行。 它遵循总体规划和协调,全面设计以及有序,逐步进行的原则。

早在1980年代,中国就开始了法院审判的改革,并确保司法专业化,重点是增强法院审判的功能,扩大审判的开放性,改善律师的辩护职能以及培训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

2004年,中国在总体规划,部署和实施的基础上发起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 首先,从引起公众投诉的问题和阻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开始,根据促进司法公正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从司法实践的常规模式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体制。司法机关,司法职能分工和司法管理体制,建立权力和职责明确,相互协作,相互约束,高效运作的司法体系。 从而,中国的司法改革进入了总体规划,有序推进的阶段。

自2008年以来,中国开始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进入了关键领域深化和全面推进的阶段。 改革是从公众对正义的要求出发,以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任务,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要原则,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为重点。 中国的目标是解决妨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消除体制设置和运行机制以及法律保障提供方面的主要障碍的问题,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优化司法改革的具体任务:分配司法职能和权力,执行宽大和严重程度平衡的政策,建立司法人员队伍,确保司法经费。 目前,随着有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任务已基本完成。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司法体制改革必将进一步推进。

二。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司法改革必须执行的价值。 中国的司法改革旨在通过优化司法机关的结构,分配其职能和权力,规范司法行为,改善司法程序以及加强司法民主和法律监督来增强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正义的能力。

1.优化司法职能和权力分配

司法职能和权力的合理化和优化直接关系到司法的物化。 中国从消除影响司法公正性的制度障碍开始,加强了司法机关的内部检查,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工作关系,规范和完善了重审程序,建立了一致的执法体系。和司法认证管理系统。 这些改革提高了司法机关维护公正的能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并满足了公众对司法体系维护正义的新期望和要求。

分开归档,审理和执行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除原来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外,还设立了案件审理庭,执行局等部门。 案件的提交,审判和执行由不同的办公室分别处理,它们独立运作并行使相互核对功能,以确保公正行使审判和执行权。

规范还押案件和指定案件的再审。 为了纠正再审案件和指定案件再审程序中的不规范做法,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并完善了再审案件再审程序。 新规定明确规定,原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作出重审裁定后,诉讼人提起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指定重审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原法院以外的其他人审理。

规范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统一执行机制。 充分有效地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必须有效地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利和表达司法权威。 近年来,地方人民法院建立了执行机制,与公安,检察,财政,土地资源,建筑,商业和商务以及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 人民法院将管辖权与执行权分开。 上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以统一管理和协调执行,必要时可以提高权力或允许他们在规定区域之外执行。 死刑执行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了对死刑执行力的内部检查,促进了死刑执行的公正和规范,有效保护了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改革停电案件逮捕审批程序。 为了防止误捕,中国改革了滥用权力案件的审批程序。 向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的滥用职权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这项改革加强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执法监督。

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来鉴定和确定诉讼中涉及的特殊问题并给出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司法改革之前,中国的司法鉴定系统存在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立法机关于2005年发布了《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书》,建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登记制度。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中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和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名册编制和名册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公告。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再设有司法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已经建立了能够满足其工作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会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国家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机制,依法采用司法鉴定人的独立执业制度,确保司法鉴定是规范和中立的。 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有5,014 52,812家司法鉴定机构和XNUMX XNUMX名司法鉴定人获得批准和注册。

2.规范司法行为

在每个案件的审判和每个司法行为中,都应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 由于该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地方保护主义残余各有不同,仍然存在着不透明的司法自由行使和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等问题。 近年来,中国司法机关大力推进刑罚规范化,建立案件指导制度,加强案件管理,促进了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规范处罚。 为规范宣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总结试点经验,制定了《人民法院关于判刑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量刑程序规定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这两份文件都阐明了量刑程序,细分了法定量刑的范围,并阐明了判刑时针对不同情况的量化标准。 对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提供量刑建议,诉讼人,辩护人和检察官可以就处罚情况发表意见。 已经建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以进行法院审判,以便利对与案件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说明判刑的理由。 这些改革进一步规范了量刑的管辖范围,并保持了量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建立案件指导制度。 2010年,中国司法机关发布了建立案件指导制度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件指导制度的建立。 与普通法中的判例制度不同,中国的判例指导制度(成文法)是根据案件提供指导,以准确理解和适当适用法律规定。 近年来,司法机关已经将在法律适用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件,并为各级司法人员解决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案件指导系统改善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并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加强案件管理。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以改善案件处理程序和质量的管理。 截止2012年1,400月,全国已有近1,600家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近XNUMX家人民检察院也建立了特殊案件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已经安排基层执法机构的专职/兼职法律人员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机关广泛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网上案件处理,监督评估,提高了案件标准化处理水平。

3.扩大司法公开度

面对多方面的社会矛盾,案件多起,新出现的问题和情况,中国司法机关在增强司法能力的同时,正在全面促进司法公开,以确保司法公正,公正,公正地行使。在全体人民的监督下。

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内容。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将司法公开性扩展到所有其他过程,例如案件提交,执行,审理,文件签发和管辖权事务。 人民检察院充分依法公开案件处理程序,案件审查程序,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利益和义务以及法律监督的结果。 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和职责,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以及公安机关的纪律行为公诸于众。

司法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多样化。 司法公开的形式已经从每个司法部门的单独信息发布转变为通过指定的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统一信息公开。 司法信息公开的载体已经从传统的公告板,报纸,期刊和小册子扩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和其他新兴的在线媒体。 建立并完善了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机制,及时发布司法信息。

增强司法公开的效力和保障。 将加强与判决,检察工作和公共安全事务有关的所有文件的推理和论据。 邀请普通人和专家参加听证会和辩论。 打开电子邮件框作为与人们交流的手段,并在全国范围内创建了相同数量的热线电话,供人们举报违法行为。 在指定的日子,司法部门负责人会见访客。 国家加强了司法公开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所有这些措施确保司法公开有序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果。

4.加强司法民主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需要促进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中国正在努力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保证。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众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方式。 2004年,中国立法机关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国家将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扩大到各行各业,并通过从名册中随机选择来确定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在大学陪审团中,人民陪审员具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力,只是他们不能担任首席法官,并行使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独立投票权。 各级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举办了培训班,主要集中在司法程序,专业技能和法治意识上,以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图片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6年2011月9日发布的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该图显示了2012年至XNUMX年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

尝试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试点方案,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 2010年2003月,该系统在全国检察机关得到全面实施。 从各行各业的人民监督员中,按照监督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滥用职权案件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未立案侦查,错误立案备案。调查,撤回案件或停止起诉。 从2011年35,514月至1,653年底,全国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908起,提出的意见与原人民检察院不同。 人民检察院通过了54.93例人民监事票,占总数的XNUMX%。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中国将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法律监督。

加强案件调查和侦查机关活动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刑事案件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审批逮捕,处理人民上访,诉讼人申诉,舆论和媒体报道等方式,及时发现失败立案侦查的线索,或者错误地将案件立案侦查。将案件存档调查,​​以便他们可以依法审查和处理此类情况。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指控或举报犯罪,或者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搜集证据后,会根据调查确认,提出改正的建议,同时加强对逮捕和批准的监督。 ,调查或拘留的延期或重新计算。 2011年,中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立案案件19,786件。 他们敦促在调查39,432起案件时纠正非法程序。

加强对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对于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决定,如果发现错误或可能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程序并影响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有权提出起诉。提出抗议或提出检察建议,并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机关的建议后一个月内予以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督控制的法律监督。 鉴于近年来在拘留所和监狱中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一起发起了一场运动,以审查拘留所的执法工作,并“消除事故隐患,并促进安全监狱”,以确保依法实施监督和控制。 检察机关通过规范和加强在这些地方设立的居民检察院的工作,加强了对监狱和其他监视场所的监督,建立了一个网络,以共享关于这些地方的执法和监测信息,并改善和实施了监督机制。监督拘留程序并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检察机关加大了对减刑,假释,临时执行刑罚的监督力度,建立了准时执行刑罚变更的监督机制,并对医疗假释的实施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执法工具和惩罚拘留所的禁闭措施。 2012年颁布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拘留所和其他监视机构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或在监狱外执行判决的建议或书面建议时,应发送书面建议。或将其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司法人员诉讼活动失职法律监督的规定》。 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查,确认涉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建议司法工作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十二种渎职行为(包括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法律)进行监督。为了惩罚失职,遏制司法腐败和维护正义,应更换有问题的替代品。

三, 加强人权保护

加强人权保护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中国立法机构颁布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其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列入了“尊重和保护人权”。 中国司法机关正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禁止以酷刑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权,保护律师行使职责的权利,限制适用的拘留措施,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者的合法权利,加强对被拘留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保护,严格控制和审慎执行死刑,完善被拘留者的社区康复制度,以及对服刑后释放人员的帮助他们的条款,并改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包括刑事受害者救济制度在内的制度,以期在刑事司法领域实现保护人权的努力。

1.禁止和阻止勒索自白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建设法治的前提,也是加强司法监督,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正在不断完善其法律,以禁止司法人员通过酷刑或其他非法手段索取证据。

禁止自我指责。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也不得强迫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供认。

不包括非法获得的证据。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通过敲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词,以及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证人的证词和被害人的陈述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如果以违反法律程序并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方式收集实物或书面证据,则在未提供更正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排除此类证据。 它还规定了排除此类证据的具体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复核,审判过程中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后,应当依法排除。

改善拘留制度,逮捕和审讯之后拘押一个人。 被拘留的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送到拘留所。 当一个人被捕时,必须立即在拘留所内拘留他/她,并在该拘留所内进行讯问。 随着司法机关在基于IT的执法方面的进步,对讯问,拘留,法庭审判和在羁押场所发生的活动进行了录制并录制了录像带。 录制和录像调查和提问过程的实践被广泛采用。 该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可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音频或视频记录应涵盖整个询问过程,并应完整。

2.保护嫌疑犯和被告的辩护权

中国宪法规定的为行使辩护权而建立的辩护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它表明了国家对诸如生命和自由等人权的尊重。 近年来,中国一直在改革和完善倡导制度,以期改变司法实践中“强调打击犯罪,无视人权保护”的旧观念,使倡导制度在人权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

确保及时防御。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接受法庭审判之前无权任命辩护人。 1996年修订版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调查期间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在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移交给起诉机关时任命辩护人。 而且,新修订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首次被讯问之日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任何时候任命辩护人。被他/她收养。 被告有权在任何时间雇用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被告人要求任命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传达,辩护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近亲指定。他/她的代表。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为了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辩护权及其他相关权利,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范围,使其涵盖了调查和起诉复审程序以及审判程序。 ,并扩大了有权获得此类援助的人员的范围。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人,聋哑或哑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疾病患者,但尚未完全丧失其理解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或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监禁或死亡,但尚未任命辩护人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律师。

强调证人有责任在法庭上作证。 法庭上的证人证词对于提高法庭审判的质量至关重要。 为了让更多的证人出庭作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出庭证人的范围,并建立了出庭证人的协助机制。 它规定,如果检察官和辩护人不同意证人的证词,而证人的证词有很大影响,则证人应出庭。 政府应向证人赔偿与其法庭职责有关的交通,住宿和餐饮费用。 证人的雇主不得在其缺席提供证词期间减少或变相减少其酬金,奖金或其他社会福利。

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在涉及严重犯罪的案件中,如果证人,专家证人或被害人或其近亲的人身安全因法院的证词而受到威胁,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留个人信息。 ,并在作证时掩盖这些人的外表和声音,禁止某些人与证人或其近亲接触,并采取特殊措施保护人身和居住环境。

3.保护律师的执业权

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执业权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至关重要。 中国正在修订有关法律,为律师克服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会面,获取有关案件材料和通过调查获取证据的困难提供法律保障。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权利进行了补充和强调。 它规定,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陈述或辩护意见,只要不损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或严重破坏法院秩序,就不会受到法律起诉。 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律师辩护职能的行使。 从2006年到2011年,全国律师为2,454,222起案件提供辩护,比54.16-2001年增加了2005%。

及时与被羁押人会面,获取案件材料并通过调查获得证据直接关系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少数情况外,持有执业执照的辩护律师,其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以及律师函或官方法律协助书可能会见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 。 这样的会议不被监视。 从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访问,提取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辩护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搜集的涉嫌犯罪的罪名微不足道。 它还规定,如果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妨碍其行使诉讼权,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在同一级别或更高级别的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必须及时审查请愿书/指控。 如果请愿书/指控属实,人民检察院将通知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更正。

4.保管申请的限制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并确保刑事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中国法律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采取的拘禁和非拘禁措施,以及适用这些措施的严格条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这些强制性措施的实施并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性拘留措施。

完善逮捕条件和批准程序。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社会风险标准,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批准逮捕申请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质疑。 当怀疑怀疑是否满足逮捕条件,或者怀疑者要求当面向检察官提出陈述,或者调查可能严重违反法律时,它必须质疑犯罪嫌疑人。 如果辩护律师要求表达他的意见,则该请求应被批准。 这些规定有助于调查人员和调查当局对案件有透彻的了解,并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从而避免误将某人拘留。

建立对拘留必要性的审查制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检查拘留的必要性。 如果发现没有必要拘留,则应建议有关司法当局释放被拘留者或改变强制措施。

改善终止和改变对被拘留的嫌疑人或被告的强制措施的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羁押期届满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没有采取拘禁措施后,立即取消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被拘留者。合适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要求更改强制措施,有关当局应在三天内作出答复。

扩大住宅监视的应用范围,减少拘留的应用范围。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居民监视作为拘留的替代方案。 它将对符合逮捕条件但病情严重且无法自理的孕妇,孕妇或目前正在为自己的婴儿进行哺乳的妇女,或者是无法照顾自己的唯一照顾者的人置于住宅监视之下他/她自己。

5.保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

拘留所是刑事拘留所,用于拘留依法被捕并被拘留的人。 保护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表明拘留所文明和标准化的法律执行水平,而且还需要保护人权。

中国高度重视提高对拘留所的监视水平,禁止以酷刑和逾期羁押勒索自白,改善拘留和监视条件,改善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拘留者被送往拘留所后的七日之内,每天都要进行一次体表检查,并且在审问之前和之后以及被拘留者之前和之后,严格执行这种检查系统被送出拘留所或送回拘留所。 逐步实行每名犯人一张床的制度,对监狱犯人实行社会化医疗,以确保犯人得病及时得到治疗。 改善被拘留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改善被拘留者与警察,拘留所官员或居民检察官的会议的系统,以便及时接收和调查被拘留者的投诉和指控。 。 当对被拘留者的拘留期限届满时,拘留所应向居民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该办公室将监督被拘留者的释放或调查机构对强制措施的更改是否得到执行赶紧出来。 2008年至2011年,检察机关对全国拘留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纠正了5,473起非法拘留案件。 目前正在努力制止监狱中的欺凌行为,并且在每个牢房中都安装了警报装置,以便被拘留者可以在虐待情况下及时报警。 采取的做法是,官员在被拘留者从拘留所释放后与他们谈话,并进行后续观察并与他们会面,以便更好地监视拘留所中的欺凌行为。 对监狱牢房的总警长和副警务人员实行负责任的制度,因疏于管理,被欺负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 建立邀请特派监督人员检查拘留设施的制度,特派特派监督人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不停地通知派遣人员在拘留所内检查拘留场所的职责和执法情况。 2010年,拘留所的事故数量与31.6年相比下降了2009%。 目前正在全国各地的拘留所内与被拘留者进行视频会议,以方便家人探望。 建立了被拘留者安全风险评估和单独管理制度,并加强了对被拘留者的心理干预。

6.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采取惩罚和保护相结合的措施,帮助少年犯,并尽最大努力使他们康复,并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中国规定了对少年犯的“教育,说服和康复”原则,坚持主要采取教育措施,以惩罚性制裁为辅助手段的原则。 司法机关委派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充分了解的官员处理少年案件。 未成年人未指定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关于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严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逮捕并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人时,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被拘留,逮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开拘留,管理和教育。 在审讯和审判少年犯罪案件时,应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场。 法院还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审判情况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他/她的学校,工作单位,居住地或青少年保护组织的代表。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认为在讯问或者审判中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对未成年人表达自己的意见。 讯问或法庭记录应当场提供给法定代表人或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以供他们阅读或读出。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有女警在场。 对于犯罪程度不轻的未成年人,因此可能会被判处不到一年的徒刑,但表现出re悔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但附带条件。 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家庭和学校背景,犯罪原因,监护权和少年罪犯的教育,并在处理案件时作为参考。 犯罪者未满18岁的案件不得向公众开放。 如果犯罪者在犯罪时未满18岁,并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应将犯罪记录加盖公章。 除非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或有关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不得将这些记录透露给任何机构或个人。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 它还规定,少年犯不构成累犯。 截至2011年2,331月,全国共有XNUMX个少年法庭。 从2002年到2011年,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中国青少年的再犯率一直保持在1%至2%之间。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9年2011月9日发布的《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该图显示了2012年至XNUMX年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

7.严格控制和审慎执行死刑

中国保留死刑,但要严格控制和谨慎执行死刑。 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对死刑适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项与经济相关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总费用的19.1%。 它规定,在审判时已经不满75岁的人一般不应使用死刑。 它还建立了死刑制度,暂停执行死刑,并限制了减刑。 这些都是在立法和制度上创造条件以逐步减少死刑的使用的尝试。

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权,因此必须非常谨慎地适用死刑。 从2007年开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批准死刑。 在中国,所有二审死刑案件的法院审判均向公众开放。 国家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了对死刑复核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复审死刑时,应当质疑被告,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复判死刑期间,可以将其意见告知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保证了处理死刑案件的公正性。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行使死刑复核权以来,死刑的适用标准更加统一,中国的死刑数量逐渐下降。

8.完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制度和监狱释放人员救助制度

改善监狱的执法条件以及教育和改革的结果。 中国正在努力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系,实现监狱“全额担保,行政职能与业务职能分离,收支分离,规范运作”的改革目标。 监狱管理,刑事改革,囚犯的生活费用和监狱设施的费用均由政府预算保证。 囚犯必须在监狱工作并获得报酬。 他们每周工作五天,接受一天的教室教育,休息一天。 试图加强对囚犯的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并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被释放后的谋生能力。 自2008年以来,共有1.26万囚犯在服刑期间完成了扫盲和其他义务教育课程,有5,800多人获得了国家认可的大学文凭。 迄今为止,全国各地的监狱举办了30,000多次各种技能培训课程,超过75%的在押学员已获得相关证书,进行了约14,000项技术创新,并获得了500多项发明专利。

进行社区矫正。 近年来,中国致力于改革和完善处罚制度。 它于2003年启动了这项工作,首先进行了社区矫正实验,然后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将受到监视,被判缓刑,假释或暂时在监狱外服刑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组织。 目的是在社会力量的帮助下纠正他们容易犯罪的心态和有害行为,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将社区矫正确立为法律体系。 截至2012年1.054月,共有587,000万人接受了社区矫正,并且有0.2万人被释放。 接受社区矫正的人的累犯率约为XNUMX%。

完善对出狱人员的救助制度。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帮助解决监狱释放人员在生活和就业中遇到的困难。 那些有资格获得最低生活津贴的人被该系统覆盖。 其他面临经济困难但没有资格获得最低生活津贴的人得到临时援助。 那些从监狱释放出来的人,开办自己的企业和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和减少行政费用。 根据现有统计数据,从2.7年到2008年,在全国被释放并获得社会援助的人增加了2011倍。这类人的再犯率仍然很低。

9.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中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依法行使权力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进行赔偿的制度。 于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设立了必要的国家赔偿责任办公室,开辟了要求赔偿的渠道,扩大了赔偿范围,规定了举证责任,增加了心理伤害赔偿,增加了赔偿达标,并保证及时支付赔偿。 这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刑事赔偿标准不断提高。 每天侵犯公民自由权的报酬从17.16年的1995元增加到162.65年的2012元。2011年,共审结行政赔偿(一审),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6,786件。各级人民法院。 其中,刑事赔偿案件868件,赔偿总额30.67万元,分别比16.04年增长42.9%和2009%。

10.建立犯罪被害人援助制度

近年来,中国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犯罪受害人援助制度的方法。 政府将向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贫困的犯罪受害者,特别是严重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暴力犯罪受害者或其直系亲属提供适当的财政支持。 犯罪受害人的援助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来确定。 犯罪被害人援助工作应结合法律援助,司法协助,社会保障等相关措施,完善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体系。 2009年至2011年,司法机关共向350名犯罪受害人提供了25,996亿元的援助资金,为11,593起案件提供了法律援助。


继续 中国司法改革第二部分(白皮书,2年20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