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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业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和社会统一关于知识普及与执行商业事务的指导备忘录


介绍

 1条

该备忘录的目的有两个:

(a)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如何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备忘录第6至16条中规定的。

(b)允许新加坡最高法院规定如何在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发布的判决。 这是由新加坡最高法院在本备忘录第17至30条中规定的。

本备忘录仅涉及在商业案件中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向另一自然人或法人支付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款项的判决。 本备忘录中使用的“判决”一词是指由法院加盖法院印章作出的任何决定,不论其名称如何。

本备忘录中提到的商业案例不仅包括国际案例。

(涉及外国元素)案件,但也涉及非国际(不涉及外国元素)案件,需要在另一方法院寻求承认和执行判决。

本备忘录中提到的金钱判断包括对成本的判断。

2条

本备忘录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 它不构成条约或法律,对任何一方的法官均不具有约束力,并且不取代任何现有或将来的法律,司法裁决或法院规则。 它并不旨在详尽无遗,也不旨在创建或更改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权利或关系,也未创建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安排,以相互承认和执行各方的金钱判断。

3条

双方希望并相信,该备忘录所显示的合作将促进相互了解其法律和司法程序,并改善公众的认识和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司法机关。 它的职责和任务包括裁决所有类型的案件,制定司法解释并监督各级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裁决。

新加坡最高法院

5条

新加坡最高法院是高级法院。 它包括新加坡高等法院和新加坡上诉法院。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是新加坡最高法院的一部分,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个部门。

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6条

当前没有任何条约可据以使另一方的法院承认和执行另一方的判决。 在没有相关条约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在互惠的基础上,新加坡法院的判决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索赔人。

7条

由新加坡法院承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的判决必须是最终的结论性判决。 如果对新加坡法院在中国法院寻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终局性和结论性提出质疑,则应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判决的终局性和结论性。 受到或正在上诉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

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该判决等同于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外国刑法,税收或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将不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某些类型的判决,包括但不限于与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垄断案件有关的判决。

9条

根据中国法律,新加坡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来确定争议的标的物,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确定的。

10条

如果上述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要求,则只有在有限的理由下,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 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a)该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b)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c)诉讼人没有得到适当的司法程序通知,或者没有得到合理的机会为案件辩护;

(d)司法机构由在案件结果中具有个人利益的人组成;

(e)没有采取行动能力的诉讼人没有得到适当的代表;

(f)相同法院之间,同一主题之间的诉讼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中,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已作出或做出最终和结论性的判决,或者已经认可或执行第三国作出的最终决定性裁决或仲裁裁决。

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将不审查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是非曲直。

不得以判决包含事实或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异议。

12条

为了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在新加坡法院的判决,原告必须在被执行诉讼的住所地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启动该程序。或其属性所在的位置。

13条

为了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原告必须提交一份申请书,以及由新加坡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国大使馆确认的以下文件:驻新加坡领事馆:

(a)该判决的核证副本;

(b)证明该判决不受上诉或不上诉的文件,该判决的上诉期已届满,并且没有待决的延长上诉时间的申请,除非判决本身另有规定;

(c)就缺席判决而言,证明缺席诉讼人已被合法传唤的文件,除非判决本身有指明;

(d)证明无诉讼能力的诉讼人已得到适当代表的文件,除非判决本身另有规定。

上述申请书,判决书和文件,如果不是中文,应附有经过认证的中文译本。

14条

诉讼人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实务指示》提出申请,以获得新加坡法院判决书的核证副本。

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根据新加坡国内法裁定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案件。

16条

在必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可新加坡法院的判决后,诉讼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和采取的措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管辖。

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

17条

当前没有任何条约可据以由另一方的法院执行任何一方的判决。 在没有相关条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普通法的要求在新加坡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

18条

新加坡法院的做法与英国普通法中的立场类似。 如果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确定某人应向某人支付一笔款项,则债务人应承担法律义务以支付该笔款项。 债权人可以提出债权以强制执行该义务。 但是,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与根本的诉因是分开的。

19条

在新加坡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终局性的和结论性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在新加坡法院寻求执行的判决的终局性和结论性提出质疑的,应根据中国法律确定判决的终局性和结论性。

新加坡法院可要求寻求执行的索赔人从作出或作出判决的法院获得证明,该判决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 新加坡法院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最高法院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协助,以获取此类证明。

作出或作出判决以证明该判决已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发出的证明,应视为该判决的最终性和结论性的确凿证据。

20条

新加坡法院不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该判决等于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外国刑法,税收或公法。

21条

根据新加坡法院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必须具有管辖权来确定争端的标的。 新加坡法院通常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判决所针对的人具有要求的管辖权:

(a)在案子提起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存在或居住; 或者

(b)是该法律程序中的申索人或反申索人; 或者

(c)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或者

(d)在诉讼开始前,同意就诉讼的标的事项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权。

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只能在有限的理由下在新加坡法院提出质疑。 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b)判决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

(c)诉讼程序以新加坡法院认为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方式进行,例如但不限于:

一世。 没有向诉讼人提供司法程序通知,也没有给他合理的听证机会;

ii。 司法机构由在案件结果中具有个人利益的人组成。

23条

新加坡法院将不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的是非曲直。

不得以判决包含事实或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异议。

24条

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判决债权人必须通过在新加坡主管法院提交传票,并提供有关索赔性质的简明陈述和索赔金额来开始诉讼。判决债务。 判决书的核证副本应出示至令状。

25条

在判决债务人不在新加坡的情况下,在不影响第28条的情况下,判决债权人将不得不根据《新加坡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寻求法院许可,以将传票令状送达管辖范围之外。 请假申请书应附有下列誓章证明:

(a)出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或作出的判决的核证副本;

(b)说明提出该主张是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或作出的判决(特别是《新加坡法院规则》第11号命令第1(m)条);

(c)陈述判决债权人认为其有充分的诉因;

(d)说明判决债务人是或可能被发现的地方或国家。

26条

如果在判决书送达后,判决债务人不对索赔作出回应,则索赔人将有权根据《新加坡法院规则》第13号命令获得不履行判决的判决。

27条

如果判决书的债务人在送达传票后对索赔作出回应,则索赔人必须提出并送达索赔书,陈述索赔所依据的重要事实以及索赔的必要细节。

28条

我们了解,如果判决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则应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之间的民商事。

29条

在大多数情况下,判决债权人将有权根据《新加坡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在不进行审判的情况下申请获得即席判决,除非判决债权人可以基于判决作出的理由就抗辩提出可解决的问题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通过欺诈行为获得的,这与新加坡的公共政策背道而驰,或者是根据自然公正原则做出或使其犯下的。 简易判决的申请迅速得到处理,不需要口头证据。

30条

如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或作出的判决的请求成功,则判决债权人将受益于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如有必要,判决债权人将有权使用新加坡法院的程序来执行《新加坡法院规则》第45号命令所规定的判决。

31条

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更多信息,请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网址为: www.court.gov.cn。

32条

有关新加坡最高法院的更多信息,请获取:

(a)通过访问新加坡最高法院的网站: http://www.supremecourt.gov.sg或;

(b)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书记官处联系:

一世。 新加坡最高法院巷2号1楼,邮编178879;

ii。 通过电话:+65 6336 0644; 或者

三,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upcourt_reglstry@supcourt.gov.sg。


本备忘录以中文和英文撰写,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由31年2018月XNUMX日签署:


周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首席大法官兼院长


桑达雷什·梅农(Sundaresh Menon) 

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图片


下载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业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签署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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