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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意见(2022)

最高人民法学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公司法律应用的意义

法律类型 司法政策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2 年 12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12 月 08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DigiOps与人工智能

编辑 CJ观察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和2021年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远景目标,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实践,现印发《意见》。 《意见》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数字司法。
一、指导原则
1.人民法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把坚持司法公正为民作为根本工作。 人民法院要推动人工智能与审判执行、诉讼服务、法院管理、社会治理便利等深度融合,规范和有效运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加快司法体系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提供司法保障。
二。 总体目标
2.到2025年,人民法院构建完善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功能体系,为人民服务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支撑,有效缓解法官行政工作量大,从而实现反腐倡廉和法院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社会治理的创新。 到2030年,人民法院要建成具有示范规则和示范效应的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和理论体系,为服务人民、服务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支撑。规范原则得到广泛认同,法官行政工作量显着减少,为反腐败提供了有效充分保障,精准助力社会治理,发挥了充分适用的实效。
三、一般原则
3.安全合法原则。 全面维护国家安全,禁止使用非法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 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应当依法开发、部署和运营,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合法权益。 保障国家秘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保护个人隐私,促进用户与人工智能交互界面和谐友好,提供安全、合法、高效的智能司法服务。
4.公平公正原则。 遵循司法基本规则,服务于司法公正,确保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不受歧视和偏见。 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不应因技术的引入而受到损害,无论是模型偏差还是数据偏差。 同时,尊重多元利益,根据司法诉求提出公平、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充分为困难群众和特殊需要人群参与司法活动提供必要帮助。 智能司法服务应实现机会均等的所有用户群体的普惠。
5.辅助裁决原则。 肯定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辅助作用,以及用户的决策权。 人工智能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代替法官作出司法决定,无视技术进步。 人工智能结果仅供补充参考,供审判或司法监督管理之用。 确保所有司法决定都由司法机关作出,所有司法权力都由审判机关行使,所有司法责任最终落在决策者身上。 所有用户均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司法人工智能辅助,有权终止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接口。
6. 透明可信原则。 确保技术开发、产品应用和服务运营的透明度。 确保人工智能系统的各个环节,包括司法数据的收集和管理模式、法律认知语义的过程、辅助司法推定的逻辑等,都接受相关权威机构的审查、评估和注册,具有可解释性、可测试性和可验证性。 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提示和识别相应的特征、能力和局限性,确保应用程序和结果可预测、可追溯和可信。
七、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产品应用和服务运营全过程。 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不得危害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公共道德伦理。 建立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规避和化解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的道德伦理风险。
四、 适用范围
8.强化全流程人工智能辅助办案。 人民法院要支持发展人工智能在证据引导审查、法律法规及类案智能推送、全案辅助审判、人工智能辅助文书生成审查等方面的应用,进一步促进审判统一、司法安全伸张正义,维护司法权威。
9.加强行政工作人工智能辅助互补。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发展电子卷宗归类归类、案件信息爬取、案件繁简自动分流、送达地址和方式自动推荐、司法笔录自动生成、人工智能辅助查扣财产、自动查封等人工智能应用。电子立案等相关方面,减轻各类司法人员的行政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
10.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 人民法院要支持人工智能在审判标准偏差预警、程序终止执行案件审查、司法违法乱纪检查、司法腐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应用开发,优化司法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廉正。
11.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工智能在司法决议推荐、诉讼调解咨询或问答、人工智能辅助诉讼预测、社会治理风险预警、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等方面的应用,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
12.扩大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范围。 人民法院要将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司法改革实践相结合,探索人工智能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在不同领域拓展新的应用范围。
五、制度建设
13.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顶层设计。 根据《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完善智慧人工智能法院信息系统架构和技术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系统信息安全和运维机制的同时,拓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人工智能系统建设。
14.加强司法数据中心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 人民法院要加快司法数据库、数据服务平台、司法知识库、人工智能引擎、知识服务平台、司法区块链平台等系统建设和整合。 这些措施旨在虚拟化和增强司法数据中心和智慧法院大脑,为人工智能在司法服务中的应用提供核心驱动力。
15.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要以提升人工智能效能为主线,推进司法数据中心、智慧法院大脑、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等典型司法场景等人工智能应用系统的融合。 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提供先进的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16.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国家重大专项、科研计划和技术创新平台力量,组织产学研前沿研究力量,增强学科交叉研究的催化作用。 研究方向为司法语境预训练语言模型及应用、高效多模态司法数据处理、司法数据驱动和知识导向的深度神经网络模型和迁移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的可解释检索和推理模型、人类——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的计算机交互、基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的审判支持系统,推动和支撑司法人工智能体系建设。
17.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维。 人民法院应当适应司法人工智能对计算能力、通信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通信网络、计算存储、终端设备、专用信息设施等。 这些规划和建设将加强互联网安全和数据安全,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完善人工智能运维机制,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提供重要保障和条件。
六。 综合支援
18.以更高的认识和更深的认识引领发展。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在实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公正中的作用,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选择人工智能模型应用场景之一,寻找有价值的结合点和连接点,把握规律治理发展。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鼓励更多司法人员全面参与,进一步推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取得突破。
19.促进协同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人民法院要加强司法大数据供给质量管理,充分开发建设跨部门、跨层级、跨服务的司法数据共享协同、司法服务智能化系统。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司法人工智能创新,鼓励相关专利申请或软件著作权登记,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20.加强安全管理,化解网络安全风险。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司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对关键数据和敏感信息的保护,保障司法数据开发和共享安全。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人工智能司法伦理委员会等机制,综合运用伦理审查、合规审查、安全评估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司法人工智能应用中的网络安全风险。

本英文译本来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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