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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复审中仲裁案件核实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2017)

关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报告核问题的规定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7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仲裁司法审查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本规定建立了司法审查中的仲裁案件核实申请制度。

该系统将涉及仲裁的原始报告系统创新地转化为涉及外国仲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更加标准化的司法审查系统。 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确定司法审查中的仲裁案件的范围,包括以下案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提出撤销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执行由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 提出承认和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以及其他正在接受司法审查的仲裁案件(第1条)。

第二,缩小司法审查中“国内案件”和“涉及外国元素的案件”之间的差异,并平衡“国内案件”和“涉及外国元素的案件”的核查申请水平。 将国内仲裁案件的审查纳入核查申请范围,缩小了“国内案件”与“司法审查中涉及外国要素的案件”之间的差异,有利于统一国内案件司法审查的裁定标准。 但是,国内案件的数量是外国案件的数十倍。 为了平衡司法审查的规范目标和实际负担能力,规定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应继续按原始报告水平进行报告,并将负面决定报告给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国内案件原则上应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但是,如果当事方的住所遍布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试图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而寻求不执行或不希望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况,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2条) ,3)。

第三,进一步规范核查程序。 例如,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核查申请的,下级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提交书面报告和案卷。 上级人民法院接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核查申请书后,发现有关案件事实不清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将申请发回下级人民法院。请求补充事实,然后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4条和第5条)。

《关于申请仲裁案件核实的有关规定》统一了国内仲裁和涉及外国要素的仲裁的司法审查质量,标准和惯例,有效地弥合了现有分歧。 这对于防止地方法院过度干预国内仲裁,改善国内仲裁司法审查环境,提高司法审查的透明度,统一性和规范化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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