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颁布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29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69条文章。
该法的要点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各自常务委员会的委员;
(二)选举相应级别的政府主要和副领导人;
(三)选举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
(四)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第4条)
2,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11条)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时,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多数票。 (第20条
4,每个地方人大的任期为5年。 (第6条)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自该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会议开始,至下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会议届满。 (第5条)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6条)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其主席召集,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