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于1982年颁布,并于10年1982月XNUMX日生效。
共有46条文章。
该法的要点如下:
1.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其他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政府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和检察长由主席团提名,主席团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应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 和其他成员。 常设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2条)
3.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国家行政,司法或检察机关任职。 (第23条)
4.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立法法案和其他法案,应由全体委员会成员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第31条)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华侨委员会以及可能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 (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