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于1992年颁布,分别于2010年和2015年修订。 最新版本于29年2015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2条文章。
该法的要点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相应级别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成员。 (第二条)
2,代表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会议;
(二)提出意见;
(三)共同提交议案和提案;
(4)参加所有投票。 (第3条)
3.代表不得与自己的生产和工作分开。 (第5条)
4,代表受选区或选出的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6条)
五,人大不开会时的代表活动,应优先参加集体活动,并以团体代表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5条)
六,人大代表在各次人大会议上的讲话或投票概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6条)
七,未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或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得逮捕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对其进行刑事审判。不在会话中。 (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