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门户-CJO

查找英文的中国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06 年 8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2006 年 9 月 08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7号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个别涉及解决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下:
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书面共识约定事项为合同争议的,依据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一致,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可以重新命名的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唯一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未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可能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串联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相反的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八条可能发生冲突的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赋予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显而易见的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纵向仲裁协议时另外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反对或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据在合同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应遵循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适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应遵循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第十二条朝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允许地或被视为居住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位置,仲裁协议串联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允许。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纵向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海事法院允许;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法定。
第十三条遵循仲裁法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类似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取代。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做出决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申请重新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职务活动。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司法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适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案件。
第十六条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于适用的约定的法律;类似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十七条违反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没有任何协商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采取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重新仲裁判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分配裁决中的超裁量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条仲裁法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和注释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定的替代。
第二十一条涉嫌申请撤销内部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分配:
(一)等所见的到了;
(二)对方隐性隐瞒了一系列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人民法院证明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适当的裁定终结程序;未开始重新划分的,人民法院适当的裁定恢复程序。
第二十三条可能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二十四条可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庭审理,并提出质疑。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撤销对重建法庭判决的撤销重新申请的申请,另一方争议申请执行相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有权在补充后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审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争议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重新分配仲裁判决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质上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判决作出后又引发为由重复仲裁判决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经审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争议请求不予执行继承调解书或根据前后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可能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允许。
第三十条该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相关机构调阅仲裁案件卷。
人民法院在进行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做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交替的,以本解释为准。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权所有。 未经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对内容进行再版或重新分发,包括通过框架或类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