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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2018)

基本的

法律类型 规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18 年 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3 月 18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宪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4年1982月XNUMX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颁布实施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分别在12年1988月29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15月1999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14年2004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018年XNUMX月XNUMX日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届会议和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内容 目录
前言 序言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结构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事会 第七节监督委员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前言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宏伟的文化,拥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1840年以后,封建中国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民主与自由进行了一系列连续的英勇斗争。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20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转变。
由孙中山博士领导的1911年革命废除了封建君主制,并诞生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使命仍然没有完成。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袖的辛亥革命,还了封建制,创造了中华民国。但是,民族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没有完成。
经过曲折历程的长期,艰苦的斗争,武装的和其他各种斗争之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由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各族人民最终于1949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统治。资本主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赢得了巨大的胜利,并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控制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导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逐步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废除了对人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已经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从而维护了中国的民族独立与安全,增强了国防能力。 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 基本建立了独立,相对全面的社会主义产业体系。 农业生产已显着增加。 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生活大大改善。 生产资料所有权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实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暂时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着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职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突破的改善。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各民族的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取得了胜利,在社会主义事业上取得了成功。 ,更正错误并克服许多困难和困难。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将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国家的基本任务是沿着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期,各民族的中国人民将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稳步完善社会主义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的发展理念,自强不息地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促进物质,政治,精神,社会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生态文明,使中国成为一个繁荣,强大,民主,文化先进,和谐,美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领导人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困难险阻而取得的。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逐步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这样的剥削阶级在我国已被废除。 但是,阶级斗争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 中国人民必须与国内外敌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和分子作斗争,并试图破坏它。 在中国,对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只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内部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我们祖国统一的伟大任务是包括我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不可侵犯的责任。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内部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在建设社会主义中,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漫长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由民主党派和人民组织组成,囊括了所有社会主义工人,所有建设者。社会主义,支持社会主义的所有爱国者,支持祖国统一的所有爱国者,以及致力于中华民族复兴的所有爱国者。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基础广泛的代表组织,在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将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增进与其他国家的友谊以及为争取和平而进行的斗争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国家的统一统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逐步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各个民族共同创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个民族之间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睦的社会主义关系,并将继续得到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有必要与大民族沙文主义(主要是汉族沙文主义)作斗争,并与当地民族沙文主义作斗争。 国家将尽最大努力促进所有民族的共同繁荣。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 中国的未来与世界的未来息息相关。 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以及与其他国家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与文化交流并促进建立人类共同未来的社区的对等开放战略。 中国一贯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致力于加强与其他国家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努力维护世界和平。并促进人类进步的事业。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不侵犯,互不干涉内部政权,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国家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利益预测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该宪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各民族中国人民的斗争成就,并确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 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该国各民族人民,所有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所有政党和公共组织以及所有企业和机构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行为标准,并有义务维护人民的尊严。宪法并确保其执行。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规范,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志性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共有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人民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民主选举组成的。 他们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的所有行政,监督,司法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到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是根据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指导的。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平等。 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睦的关系。 禁止歧视和压迫任何国籍;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或煽动分裂的任何行为。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协助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加快经济和文化发展。 国家根据各方面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领域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在这些地区,建立了自治机构以行使自治权。 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 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所有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可以保留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 各语言民族都用和发展的文字的自由,自己保留着自己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国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伤害。
任何法律,行政或地方法规均不​​得违反宪法。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所有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所有政党和公共组织以及所有企业和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 必须调查所有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特权超越《宪法》或其他法律。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人为剥削制度。 它运用了“根据每个人的能力,根据每个人的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体制,坚持以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制度。 。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证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转化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经营家庭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在农村地区,所有形式的合作社经济,如生产者,供销,信贷和消费者合作社,都属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部门。 属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耕种分配给私人使用的耕地和丘陵地,从事家庭副业生产和饲养私有牲畜。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例如手工业,工业,建筑,运输,商业和服务业的合作经济,都属于工人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部门。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经济集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所有矿产资源,水,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沙滩和其他自然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即属于全民所有,森林,山脉,草原,荒地和林地除外。法律规定的集体所有的海滩。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确保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稀有动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或破坏自然资源。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集体拥有土地,农田和丘陵地的私人耕地。 农村和城市少数的土地,除以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并依法征用土地或征用土地,并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收集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从事土地转让。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所有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确保合理使用土地。 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和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人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经济中非公共部门,例如个体和私营部门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转变为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国家或集体财产。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遵循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并依法征用或征用私有财产,并为被征用或征用的私有财产作出赔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专有财产实行收集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和企业经营体制,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力。管理,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善工作组织。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善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实力。
国家实行严格的经济方针,与废物作斗争。 国家厉行节约,浪费反对。
国家适当分配积累和消费,关系到集体和个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在扩大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适应国家同业的社会经济发展同相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尺度。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经营决定权。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常规企业遵循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开展独立经济活动的决定权。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或罢免其管理人员,并就有关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和外国个人在中国投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企业和其他中国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中华民国。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部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九条国家承担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提高全国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建立和管理各种类型的学校,普及义务初等教育,并促进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以及学前教育。 国家竞赛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教育设施,以消除文盲,并为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政治,科学,技术和专业教育。 它鼓励人们通过独立学习获得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的其他部门依法建立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基于北京发音的普通话)。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对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发明方面的成就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广泛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推广现代医学和中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经济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组织建立各种医疗卫生设施,促进卫生保健活动。具有大众性,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人群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文化,促进群众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群众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艺术和文学,新闻,广播电视广播,出版和发行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和其他为人民和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化事业的发展,并赞助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名胜古迹,珍贵的文化古迹和文物以及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其他重要物品。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服务于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的专门人才进行培训,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促进崇高理想,道德规范,常识,纪律和法律制度的教育,促进行为准则和共同承诺的制定和遵守,加强具有先进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城乡人民的不同阶层。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人群中制定和执行各种法规,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主义,热爱人民,享受劳动,尊重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等公民美德。 人民接受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并接受了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decade废思想的教育。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国家促进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它可以防止和控制污染及其他公共危害。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预防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并鼓励造林和保护森林。 国家组织和鼓动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为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打击官僚主义,所有国家机关实行简单有效的管理原则,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监督,并尽最大努力为他们服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承受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上任时均应宣誓宣读《宪法》。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根据法律规定公布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公共秩序,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叛国罪和其他犯罪活动; 惩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 并惩罚和改造罪犯。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治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部队属于人民。 他们的任务是加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人民的和平劳动,参与国家重建和尽最大努力为人民服务。 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现代化和正规化,以提高国防能力。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距离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如下: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国家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和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中央直辖市和其他大城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和城市。 直辖市和抵抗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所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均为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成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域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领土上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出于政治原因要求庇护的外国人提供庇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承认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维护人权。 国家立法和保障财务。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 任何公民版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论种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学历,财产状况或身长,均有权参加选举和选举居留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遵循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评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公共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 他们也不得歧视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公民。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民健康或干扰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外国统治。 宗教团体和宗教贵族的支配权。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除非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否则任何公民都不得被逮捕,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承认。
禁止以其他方式非法拘留或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人。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禁止以任何方式针对公民的侮辱,诽谤,错误指控或错误指控。 禁止使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索或侵入公民的住所。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除非在满足国家安全或刑事调查需要的情况下,允许公共安全或检察机关根据以下规定审查通信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有权因违反法律或渎职而向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提出投诉,指控或与之接触; 但禁止出于诽谤或虚假陈述目的捏造或歪曲事实。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并查明事实,处理公民的申诉,指控或揭露。 没有人可以压制这种抱怨,指控和曝光或对提出申诉的公民进行报复。 对于公民的法定,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因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侵犯其公民权利而蒙受损失的公民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获得赔偿。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遵循法律规定取得补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创造就业条件,改善职业安全与卫生,改善工作条件,并在扩大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工作和福利的报酬。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劳动。
工作是每一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的荣幸。 国有企业和城乡经济集体中的所有劳动者都应以自己所在国家的主人的身份从事他们的工作。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对模范劳动者和先进劳动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国家鼓励公民参加自愿劳动。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军事义务劳动。
国家为公民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民有权休息。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扩大了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设施,并规定了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国家劳动发展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养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行退休制度。 国家和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老,患病或致残,都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援助。 国家发展公民享有这项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确保武装部队残疾人的生计,向烈士家属提供养老金,并向军事人员家属提供优惠待遇。 国家和社会保障废军人的生活,抚残烈士精神,优待干部档案。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人,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的工作,生计和教育。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目,忽视,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在道德,智力和身体上促进儿童和年轻人的全面发展。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追求的自由。 国家鼓励和协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工作的公民所从事的有益于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努力。 国家对于军队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所有生活领域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所有权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将同工同酬的原则适用于男女,培训和从妇女中选拔干部。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争取女性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和母子均受国家保护。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丈夫和妻子都有责任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礼物。
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抚养和帮助父母。 父母有父母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抚养抚养父母的义务。
禁止侵犯婚姻自由。 禁止虐待老年人,妇女和儿童。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华归侨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的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利益,也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道德。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他们不得作出损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履行兵役和加入民兵是光荣的职责。 遵循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遵循法律税收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结构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它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的代表和武装部队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所有少数民族都有适当的代表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和选举程序由法律规定。 全国代表人民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由法律规定的办法。
第六十六条国家人民代表大会被选举为期五年。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确保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完成对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特殊情况阻止这种选举,则可以推迟选举,并且可以通过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决定来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这种特殊情况终止后,必须在一年之内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扩大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其常务委员会召集。 常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或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五分之一以上提议时,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替换,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它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古董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宪法;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执行; (二)监督公民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有关刑事犯罪,民政,国家机关和其他事务的基本法律;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选择,由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的部长,审计员决定-由总理提名,由国务院秘书长兼秘书长兼秘书长担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任命,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任命,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经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所有成员的选择;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部长; (七)国家监督委员会;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最高人民法院;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 (九)选择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告和应急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改变或取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和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
(十五)就战争与和平问题作出决定; 和 (十五)决定战争和平的问题;
(16)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应行使的其他职能和权力。 (十六)可用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负责部委的部长,审计长和国务院秘书长;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其他成员;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部长; (四)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和 (五)最高人民法院;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挥官。
第六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国会。 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决议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有代表以多数票通过。 法律和其他基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那位主席; 郑长,
副主席; 副委员长几个人,
秘书长; 和 同,
成员。 委员几个人。
少数民族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享有适当的代表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适当的名额的合并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其常务委员会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任何国家的行政,监督,司法或检察机关任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它应行使其职权,直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常设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解释宪法并监督其执行; (一)解释,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法律,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的法律除外; (二)制定和修改除适当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正,但前提是不违反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批准在执行过程中证明有必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国家预算进行部分调整;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事务; (六)监督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督​​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废止国务院违反宪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行政法规,决定或者命令;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废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违反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各部委负责的部长,审计长或国务院秘书长决定;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任命,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选择;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部长的推荐任命或罢免副部长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推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法官,司法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的建议,任命或者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最高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批准任命或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检察官;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在国外全权代表的任命或罢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批准或废止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约会和重要女儿的同意和兴趣;
(十六)建立军事和外交人员职称和等级制度以及其他具体职称和等级制度;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接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接级制度;
(17)设立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并决定授予他们; (十七)规定和确定哪个国家的勋章和荣誉人物;
(十八)决定给予特殊赦免; (十八)决定特约;
(19)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在对国家进行武装攻击或履行关于共同防御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极端武装侵犯或必须在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下,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面动员或部分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社区动员;
(二十一)决定在全国或者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和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22)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它的其他职能和权力。 (二十二)全国权代表大会的其他职务。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召开会议。 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济金融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这些特别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审议,讨论和起草有关法案和决议草案。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建模和拟订有关该项。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报告通过有关决议。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所有国家机关,公共组织和有关公民在进行调查时都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提交议案和提案。 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标准。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或者各部委提出问题。国务院的委员会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回答问题。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回应。
第七十四条未经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同意,或者未经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同意,不得逮捕,审判全国人大代表。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滥用或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或表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在公共活动,生产和其他工作中,应发挥示范作用,协助执行宪法和其他法律。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选举产生的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并传达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适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的单位监督。 选举单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具有权力,以回顾他们所选的代表。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投票和达到选举,达到45岁的人有资格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或副总统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颁布法规,任命或罢免总理,副总理,州议员,各部委的部长,国务院审计长兼秘书长; 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出特别赦免令;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宣战并发出动员令。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涉及国家事务的活动,接待外国外交代表,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命或任命。回顾国外的全权代表,并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统可以行使总统委托他行使的总统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行主席的委托,可以行使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行使职权,直至由随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总统和副总统上任。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府空缺时,副总统继任总统职务。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办公室空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出一名新副总统填补空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如果总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空置的办公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出一名新总统和新副总统。 选举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应临时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三节国务院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 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机构。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机构组成: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理; 那个,
副总理; 副总理几个人,
国务院议员; 国务委员几个人,
主管各部的部长; 各部分长,
负责委员会的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和 计长,
秘书长。 总统。
总理全面负责国务院的工作。 部长对各部委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国务院组织由规定的法律。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和州议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个。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和州议员协助总理的工作。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国务院秘书长出席。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主席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会议。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宪法和其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执法规范,决定发布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三)制定国务院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对各部委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其他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民族性行政工作。部委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行政工作;
(四)对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中央政府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中央直辖市; (四)统一领导国家地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制定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战略;
(六)指导和管理经济事务,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指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事务;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指挥,管理民政,公安,司法等相关事务;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进行外交事务,与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和坦桑;
(十)指挥和管理国防建设; (十)领导和管理国家防御建设事业;
(十一)指导和管理有关民族的事务,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融合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回国华侨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护华侨的权益和利益,保护归侨和利益眷顾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废止各部委发布的不当命令,指令和规章;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废止地方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发布的不当决定和命令; (十四)改变或取消地方国家政府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设立和地理划分;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十六)按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查并决定行政机关的规模,并依照法律规定任命或罢免行政官员,对其进行培训,评估其工作表现并予以奖励或处罚; 和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按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部委的部长负责各自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的部长级会议或会员大会和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国务院工作的重大问题。他们各自的部门。 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委在各自部门的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命令,指示和条例。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金融货币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状态。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地通过审计行使监督权,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公共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负责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指挥国家武装力量。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那位主席; ,总统,
副主席; 和 副主席几个人,
成员。 委员几个人。
主席全面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游行负责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设立在省,中央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 地方共有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共有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依照《宪法》第三章第5和第6节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成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十六条地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省,中央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不分为区,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由其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法律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和选举方式。 地方共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五年。 第九十八条地方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保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宪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他们通过并发布决议,并审查和决定当地经济和文化发展计划以及公共服务发展计划。 第九十九条地方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审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各自行政区域的预算,并审查执行情况的报告。 他们有权更改或取消其常务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更改或取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用地方法规,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向地方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替代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只要这些法规不违反相应省或自治区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并且这些地方法规应向地方法院备案。相应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替代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州长和副省长,或者市长和副市长,或者县,区,乡镇的负责人和负责人。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民群众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和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有权罢免监事会部长,人民法院院长和相应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首席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的选举或者罢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有权罢免本级监督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省,中央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出的单位负责监督。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市辖区,乡镇,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区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单位和选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代表。 地方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任委员会成员,并有权罢免。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国家行政,监督,司法,检察机关中同时担任职务。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监督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监事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撤销人民政府在相应级别作出的不当决定或命令; 废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当决议; 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任命或罢免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官员; 当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时,召集或选举下一级更高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恢复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地方机关。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已有人民政府是地方已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已有国家行政机关。
州长,市长和县,区,乡镇长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全面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从事与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体育,城乡发展,金融,金融,在各自辖区的公民事务,执法,少数民族事务,司法和计划生育,并发布决定和命令,并执行行政官员的任命,培训,评估,表彰,制裁和免职。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执法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相应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和地理划分。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废止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当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替换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适当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审计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地方法定审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会议工作的情况,并向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国务院。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乡居民在其居住地基础上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每个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人群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其他事务小组委员会,以管理其所在地区的公共事务和社会服务,调解民事纠纷,帮助维护公共秩序并传达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进行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上,除在行政区域内行使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该地区的民族也有权获得适当的代表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有适当的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中,应当有一个或多个在有关地区行使区域自治的民族。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适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县长或者自治县的首长,应当是在有关地区行使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能。 同时,他们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并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现有的当地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遵循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有关地区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其他单独的条例。 自治区的执行条例和其他自治区的其他条例,在生效前,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县的条例生效前,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州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管理本地区财政的自治权。 国家财政体制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切收入,应由这些地方的自治机关自行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按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必须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发展。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开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和建设企业中,应当适当考虑这些地区的利益。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适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独立管理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事务,保护和过滤民族的文化遗产,为民族的蓬勃发展而努力。文化。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军事制度和地方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维护治安。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遵循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职能时,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口语和书面语。 。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按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向少数民族提供财政,物力和技术援助,以促进其经济和文化发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方面加快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来自该地区一个民族或多个民族的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的地方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监事会 第七节监督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监督委员会是国家的监督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各级地方监督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地方监督委员会。
监事会组成如下: 监督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部长 导演,
几位副部长, 副主任几个人,
几个成员。 委员几个人。
监事会部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国家监督委员会部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个。 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的组织,职能和权力由法律规定。 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最高的监督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事会指导下级监事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各级地方监督委员会对组成它们的国家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监督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督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监督机关利用职务优势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司法,检察,执法机关合作,相互监督。 监察机关进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适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相对。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其他特别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共有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最高学院每届世界杯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过去一样,不断地强迫自己超越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所有人民法院案件均公开审理。 被告享有辩护权。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特别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对建立人民法院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特别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共有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检察长连任不得超过两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人民监督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特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有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国各民族的公民都有权在法庭诉讼中使用其母语和书面语言。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不熟悉当地常用语言文字的法院诉讼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族裔居住在一个集中社区或多个民族一起生活的地区,应使用当地常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进行庭审; 起诉书,判决书,通知书和其他文件应根据实际需要,以当地常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编写。 在合并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依据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划分职责,各自负责工作,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检查,确保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配合,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颗星的红旗。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志愿者的游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包括以五颗星为照明,以麦穗和齿轮环绕的天安门中心图像。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该英语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法律翻译版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更准确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