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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2018)

基本的

法律类型 规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18 年 3 月 18 日

生效日期 2018 年 3 月 18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宪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4年1982月XNUMX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颁布实施
根据分别在12年1988月29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15月1999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14年2004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2018年XNUMX月XNUMX日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届会议和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内容
前言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结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监事会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前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宏伟的文化,拥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1840年以后,封建中国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和解放,民主与自由进行了一系列连续的英勇斗争。
20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
由孙中山博士领导的1911年革命废除了封建君主制,并诞生了中华民国。 但是,中国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使命仍然没有完成。
经过曲折历程的长期,艰苦的斗争,武装的和其他各种斗争之后,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由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各族人民最终于1949年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统治。资本主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赢得了巨大的胜利,并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控制了国家政权,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逐步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废除了对人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已经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从而维护了中国的民族独立与安全,增强了国防能力。 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 基本建立了独立,相对全面的社会主义产业体系。 农业生产已显着增加。 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生活大大改善。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各民族的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取得了胜利,在社会主义事业上取得了成功。 ,更正错误并克服许多困难和困难。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将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国家的基本任务是沿着中国式社会主义道路,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期,各民族的中国人民将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稳步完善社会主义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的发展理念,自强不息地逐步实现国家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促进物质,政治,精神,社会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生态文明,使中国成为一个繁荣,强大,民主,文化先进,和谐,美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
这样的剥削阶级在我国已被废除。 但是,阶级斗争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 中国人民必须与国内外敌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和分子作斗争,并试图破坏它。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我们祖国统一的伟大任务是包括我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不可侵犯的责任。
在建设社会主义中,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并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漫长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由民主党派和人民组织组成,囊括了所有社会主义工人,所有建设者。社会主义,支持社会主义的所有爱国者,支持祖国统一的所有爱国者,以及致力于中华民族复兴的所有爱国者。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统一战线的基础广泛的代表组织,在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将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增进与其他国家的友谊以及为争取和平而进行的斗争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国家的统一统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各个民族共同创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个民族之间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睦的社会主义关系,并将继续得到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有必要与大民族沙文主义(主要是汉族沙文主义)作斗争,并与当地民族沙文主义作斗争。 国家将尽最大努力促进所有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 中国的未来与世界的未来息息相关。 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展,以及与其他国家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与文化交流并促进建立人类共同未来的社区的对等开放战略。 中国一贯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致力于加强与其他国家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努力维护世界和平。并促进人类进步的事业。
该宪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各民族中国人民的斗争成就,并确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务; 它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该国各民族人民,所有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所有政党和公共组织以及所有企业和机构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行为标准,并有义务维护人民的尊严。宪法并确保其执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志性特征。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民主选举组成的。 他们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国家的所有行政,监督,司法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到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是根据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指导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平等。 国家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睦的关系。 禁止歧视和压迫任何国籍;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或煽动分裂的任何行为。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协助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加快经济和文化发展。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区域自治。 在这些地区,建立了自治机构以行使自治权。 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
所有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可以保留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法律,行政或地方法规均不​​得违反宪法。
所有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所有政党和公共组织以及所有企业和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 必须调查所有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特权超越《宪法》或其他法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人为剥削制度。 它运用了“根据每个人的能力,根据每个人的工作”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体制,坚持以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制度。 。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证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经营家庭的基础上,实行集中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 在农村地区,所有形式的合作社经济,如生产者,供销,信贷和消费者合作社,都属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部门。 属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耕种分配给私人使用的耕地和丘陵地,从事家庭副业生产和饲养私有牲畜。
城镇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例如手工业,工业,建筑,运输,商业和服务业的合作经济,都属于工人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部门。
国家保护城乡经济集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所有矿产资源,水,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沙滩和其他自然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即属于全民所有,森林,山脉,草原,荒地和林地除外。法律规定的集体所有的海滩。
国家确保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稀有动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集体拥有土地,农田和丘陵地的私人耕地。
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并依法征用土地或征用土地,并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从事土地转让。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所有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确保合理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如个体和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经济中非公共部门,例如个体和私营部门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国家或集体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并依法征用或征用私有财产,并为被征用或征用的私有财产作出赔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和企业经营体制,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力。管理,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善工作组织。
国家实行严格的经济方针,与废物作斗争。
国家适当分配积累和消费,关系到集体和个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在扩大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经营决定权。
国有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开展独立经济活动的决定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或罢免其管理人员,并就有关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和外国个人在中国投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企业和其他中国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中华民国。
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国家承担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提高全国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建立和管理各种类型的学校,普及义务初等教育,并促进中等,职业和高等教育以及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教育设施,以消除文盲,并为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政治,科学,技术和专业教育。 它鼓励人们通过独立学习获得教育。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的其他部门依法建立各种类型的教育机构。
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通话(基于北京发音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国家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对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发明方面的成就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推广现代医学和中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经济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组织建立各种医疗卫生设施,促进卫生保健活动。具有大众性,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文化,促进群众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艺术和文学,新闻,广播电视广播,出版和发行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和其他为人民和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化事业的发展,并赞助群众性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名胜古迹,珍贵的文化古迹和文物以及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其他重要物品。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服务于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的专门人才进行培训,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促进崇高理想,道德规范,常识,纪律和法律制度的教育,促进行为准则和共同承诺的制定和遵守,加强具有先进文化和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城乡人民的不同阶层。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主义,热爱人民,享受劳动,尊重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等公民美德。 人民接受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并接受了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decade废思想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促进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它可以防止和控制污染及其他公共危害。
国家组织并鼓励造林和保护森林。
第二十七条为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打击官僚主义,所有国家机关实行简单有效的管理原则,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所有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他们的监督,并尽最大努力为他们服务。
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上任时均应宣誓宣读《宪法》。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公共秩序,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叛国罪和其他犯罪活动; 惩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 并惩罚和改造罪犯。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部队属于人民。 他们的任务是加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人民的和平劳动,参与国家重建和尽最大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现代化和正规化,以提高国防能力。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如下:
(一)国家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和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中央直辖市和其他大城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和城市。
所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均为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领土上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出于政治原因要求庇护的外国人提供庇护。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维护人权。
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论种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学历,财产状况或身长,均有权参加选举和选举居留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公共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 他们也不得歧视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民健康或干扰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外国统治。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除非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否则任何公民都不得被逮捕,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
禁止以其他方式非法拘留或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并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人。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 禁止以任何方式针对公民的侮辱,诽谤,错误指控或错误指控。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索或侵入公民的住所。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讯隐私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除非在满足国家安全或刑事调查需要的情况下,允许公共安全或检察机关根据以下规定审查通信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有权因违反法律或渎职而向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提出投诉,指控或与之接触; 但禁止出于诽谤或虚假陈述目的捏造或歪曲事实。
有关国家机关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并查明事实,处理公民的申诉,指控或揭露。 没有人可以压制这种抱怨,指控和曝光或对提出申诉的公民进行报复。
因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侵犯其公民权利而蒙受损失的公民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获得赔偿。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创造就业条件,改善职业安全与卫生,改善工作条件,并在扩大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工作和福利的报酬。
工作是每一个有工作能力的公民的荣幸。 国有企业和城乡经济集体中的所有劳动者都应以自己所在国家的主人的身份从事他们的工作。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对模范劳动者和先进劳动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国家鼓励公民参加自愿劳动。
国家为公民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民有权休息。
国家扩大了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养设施,并规定了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行退休制度。 国家和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老,患病或致残,都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援助。 国家发展公民享有这项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和社会确保武装部队残疾人的生计,向烈士家属提供养老金,并向军事人员家属提供优惠待遇。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人,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的工作,生计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和权利。
国家在道德,智力和身体上促进儿童和年轻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追求的自由。 国家鼓励和协助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工作的公民所从事的有益于人民利益的创造性努力。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所有生活领域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将同工同酬的原则适用于男女,培训和从妇女中选拔干部。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和母子均受国家保护。
丈夫和妻子都有责任实行计划生育。
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抚养和帮助父母。
禁止侵犯婚姻自由。 禁止虐待老年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华归侨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的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利益,也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道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他们不得作出损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公民的神圣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履行兵役和加入民兵是光荣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章国家结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 它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选举产生的代表和武装部队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所有少数民族都有适当的代表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和选举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六条国家人民代表大会被选举为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确保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完成对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特殊情况阻止这种选举,则可以推迟选举,并且可以通过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决定来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这种特殊情况终止后,必须在一年之内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其常务委员会召集。 常设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或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五分之一以上提议时,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它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执行;
(二)制定和修改有关刑事犯罪,民政,国家机关和其他事务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
(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选择,由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委的部长,审计员决定-由总理提名,由国务院秘书长兼秘书长兼秘书长担任;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经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所有成员的选择;
(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部长;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
(十)审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三)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四)决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和建立特别行政区的制度;
(十五)就战争与和平问题作出决定; 和
(16)行使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应行使的其他职能和权力。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
(2)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负责部委的部长,审计长和国务院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委员会其他成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部长;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和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国会。
法律和决议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有代表以多数票通过。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那位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 和
成员。
少数民族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享有适当的代表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其常务委员会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任何国家的行政,监督,司法或检察机关任职。
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它应行使其职权,直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常设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解释宪法并监督其执行;
(二)制定和修改法律,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制定的法律除外;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正,但前提是不违反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
(4)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批准在执行过程中证明有必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国家预算进行部分调整;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事务;
(七)废止国务院违反宪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行政法规,决定或者命令;
(八)废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违反宪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各部委负责的部长,审计长或国务院秘书长决定;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委员会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选择;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部长的推荐任命或罢免副部长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成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推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法官,司法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的建议,任命或者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最高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总检察长;批准任命或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检察官;
(十四)决定在国外全权代表的任命或罢免;
(十五)决定批准或废止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十六)建立军事和外交人员职称和等级制度以及其他具体职称和等级制度;
(17)设立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并决定授予他们;
(十八)决定给予特殊赦免;
(19)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在对国家进行武装攻击或履行关于共同防御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宣布战争状态;
(二十)决定全面动员或部分动员;
(二十一)决定在全国或者特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和
(22)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它的其他职能和权力。
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并召开会议。 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济金融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这些特别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
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审议,讨论和起草有关法案和决议草案。
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报告通过有关决议。
所有国家机关,公共组织和有关公民在进行调查时都有义务向调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内,提交议案和提案。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有权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务院或者各部委提出问题。国务院的委员会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回答问题。
第七十四条未经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同意,或者未经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同意,不得逮捕,审判全国人大代表。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或表决,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在公共活动,生产和其他工作中,应发挥示范作用,协助执行宪法和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选举产生的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听取并传达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的单位监督。 选举单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具有权力,以回顾他们所选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投票和达到选举,达到45岁的人有资格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或副总统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颁布法规,任命或罢免总理,副总理,州议员,各部委的部长,国务院审计长兼秘书长; 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出特别赦免令;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宣战并发出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涉及国家事务的活动,接待外国外交代表,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命或任命。回顾国外的全权代表,并批准或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议。
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统可以行使总统委托他行使的总统职权。
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行使职权,直至由随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新总统和副总统上任。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府空缺时,副总统继任总统职务。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办公室空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出一名新副总统填补空缺。
如果总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空置的办公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出一名新总统和新副总统。 选举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应临时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
第三节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 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最高机构。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机构组成:
总理;
副总理;
国务院议员;
主管各部的部长;
负责委员会的部长;
审计长; 和
秘书长。
总理全面负责国务院的工作。 部长对各部委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和州议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个。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副总理和州议员协助总理的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国务院秘书长出席。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宪法和其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三)制定国务院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对各部委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其他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民族性行政工作。部委
(四)对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中央政府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分工。中央直辖市;
(五)制定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指导和管理经济事务,城乡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七)指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事务;
(八)指挥,管理民政,公安,司法等相关事务;
(九)进行外交事务,与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指挥和管理国防建设;
(十一)指导和管理有关民族的事务,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十二)保护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回国华侨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家庭的合法权益;
(十三)改变或废止各部委发布的不当命令,指令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废止地方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发布的不当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设立和地理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查并决定行政机关的规模,并依照法律规定任命或罢免行政官员,对其进行培训,评估其工作表现并予以奖励或处罚; 和
(十八)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国务院部委的部长负责各自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的部长级会议或会员大会和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国务院工作的重大问题。他们各自的部门。
各部委在各自部门的管辖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命令,指示和条例。
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各金融货币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状态。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地通过审计行使监督权,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公共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第九十二条国务院负责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或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指挥国家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那位主席;
副主席; 和
成员。
主席全面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九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设立在省,中央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依照《宪法》第三章第5和第6节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省,中央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不分为区,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由其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法律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和选举方式。
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五年。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确保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宪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他们通过并发布决议,并审查和决定当地经济和文化发展计划以及公共服务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审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各自行政区域的预算,并审查执行情况的报告。 他们有权更改或取消其常务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采用地方法规,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向地方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只要这些法规不违反相应省或自治区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并且这些地方法规应向地方法院备案。相应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州长和副省长,或者市长和副市长,或者县,区,乡镇的负责人和负责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有权罢免监事会部长,人民法院院长和相应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首席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的选举或者罢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省,中央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出的单位负责监督。 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市辖区,乡镇,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区监督。
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单位和选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常任委员会成员,并有权罢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国家行政,监督,司法,检察机关中同时担任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监督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监事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撤销人民政府在相应级别作出的不当决定或命令; 废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当决议; 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任命或罢免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官员; 当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时,召集或选举下一级更高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地方机关。
州长,市长和县,区,乡镇长负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全面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从事与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体育,城乡发展,金融,金融,在各自辖区的公民事务,执法,少数民族事务,司法和计划生育,并发布决定和命令,并执行行政官员的任命,培训,评估,表彰,制裁和免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相应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并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和地理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废止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当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审计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会议工作的情况,并向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报告工作。 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隶属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城乡居民在其居住地基础上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每个居民或村民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基层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其他事务小组委员会,以管理其所在地区的公共事务和社会服务,调解民事纠纷,帮助维护公共秩序并传达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上,除在行政区域内行使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该地区的民族也有权获得适当的代表权。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中,应当有一个或多个在有关地区行使区域自治的民族。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治区的主席,自治州的县长或者自治县的首长,应当是在有关地区行使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能。 同时,他们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并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现有的当地情况。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有关地区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其他单独的条例。 自治区的执行条例和其他自治区的其他条例,在生效前,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县的条例生效前,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管理本地区财政的自治权。 国家财政体制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一切收入,应由这些地方的自治机关自行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发展。
国家在开发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和建设企业中,应当适当考虑这些地区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独立管理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事务,保护和过滤民族的文化遗产,为民族的蓬勃发展而努力。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军事制度和地方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地方公安部队维护治安。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职能时,应当按照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口语和书面语。 。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向少数民族提供财政,物力和技术援助,以促进其经济和文化发展。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来自该地区一个民族或多个民族的各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七节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监督委员会是国家的监督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各级地方监督委员会。
监事会组成如下:
部长
几位副部长,
几个成员。
监事会部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国家监督委员会部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个。
监事会的组织,职能和权力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最高的监督机构。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事会指导下级监事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各级地方监督委员会对组成它们的国家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监督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监督机关利用职务优势处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与司法,检察,执法机关合作,相互监督。
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其他特别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所有人民法院案件均公开审理。 被告享有辩护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特别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对建立人民法院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特别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检察长连任不得超过两个。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特殊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建立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国各民族的公民都有权在法庭诉讼中使用其母语和书面语言。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不熟悉当地常用语言文字的法院诉讼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
在少数族裔居住在一个集中社区或多个民族一起生活的地区,应使用当地常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进行庭审; 起诉书,判决书,通知书和其他文件应根据实际需要,以当地常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编写。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划分职责,各自负责工作,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检查,确保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颗星的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志愿者的游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包括以五颗星为照明,以麦穗和齿轮环绕的天安门中心图像。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

该英语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法律翻译版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更准确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