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门户-CJO

查找英文的中国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中国民法典:第七卷侵权责任(2020)

民法典第七编违法责任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民法 侵权法 民法典

编辑 CJ观察员 李新柱李欣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第七编违法责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第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诉讼造成的损害的,应承担的责任。
遵循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的民事权利损害,确实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为承担法定责任的,按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犯行为危险及他人身,财产安全的,被滥用人有权要求的人为阻止其继续遭受侵害,排除,消除,消除危险等替代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法定行为的,适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纠正行为的,应承担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及其他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的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的特定人的,由承担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有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相同的损害,每个人的歧视行为都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相同的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的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罚款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替代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百千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重新进行合法权益抵制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名义的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请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纠正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相同的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大小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滥用人身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对其提出要求的人承担责任。被认定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要求有人干预责任。
被罚款人死亡的,支付被罚款的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支付的人赔偿费用,但已补偿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的人身产权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按照被判为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或有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补偿;被损毁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补偿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估量。确定,被纠正的人和纠正的人赔偿限额共识的前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费用。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滥用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涉嫌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某些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称为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随意侵害他人版权,情节严重的,被歧视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坏发生后,可能可以协商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补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人人单位承担所有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坏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适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行为的权利,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替代链接等必要措施。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通知后,适当及时通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扩展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受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歧视行为的声明。声明包括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声明声明后,适当的声明声明送给发送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提起诉讼通知的,正确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适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旅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人群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平民损害的,适当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采取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能的,不承担义务。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力到教育,管理职务的,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称为有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其他人身,财产安全的,被歧视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费用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必须承担义务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负担负担的费用被削减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允许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章违反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短期事故,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方面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为补偿责任;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在相互之间已经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移并交付交付但未进行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替代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军队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发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替代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的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额外一方责任的,由介入使用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造成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预期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构成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补偿;不足部分,由承保补充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补偿;仍不足或没有投保替代商业保险的,由赔偿人补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替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的,由转移人和受雇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较高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代替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紧急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逐步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逐步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逐步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补偿;替代不明,该金额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抢救费用超过预算强制性保险责任限制,需要支付被裁减的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赔偿损害人身损害,属于该少数一方责任的,替代其赔偿责任,但取代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正确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适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采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获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有以下几种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有以下几种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危急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尽到合理的救治义务;
(三)先前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切实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规定准备并准备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正确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人的个人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重新的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干预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为损害的,罚款人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纠正责任的纠正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有人破坏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类别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违反人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合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视为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破坏人可以向指明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的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支出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的人补偿上述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伤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婚姻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损害的合理成本。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军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况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的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重复,强力,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歧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替代占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军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制裁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责任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放置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力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避免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按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植入的动物造成人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取代人随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替代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滥用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完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人为损害的,动物园被承担的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住民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分配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并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移位,坠落造成的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补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的他人伤害的,由所有权人依法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的尺度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犯罪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有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据依法承担未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的,公安等机关适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滑落造成的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漏撒行通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承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的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的,并承担了责任。
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人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的责任。
附则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英语翻译来自NPC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法律翻译版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更准确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