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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第四卷人格权(2020)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民法 民法典

编辑 CJ观察员 李新柱李欣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于28年2020月XNUMX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预订四本人格权
第一章总则
第989条规范了因享有和保护人格权而产生的民法关系。
第990条人格权是指大陆法系人享有的权利,例如生命权,人身完整权,健康权,名称权,商号权,相像权,名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因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利和利益。
第991条民法人士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犯。
第992条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人格权。
第993条民法人的名称,实体名称,肖像或类似名称可以由他人授权使用,除非法律不允许或基于权利的性质授权他人使用。
第994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骸等受到损害的,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有权要求行为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如果死者没有配偶或子女,并且死者的父母已经死亡,则死者的其他近亲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人有权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人行使权利要求演员停止侵权,消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或道歉的权利时,时效期限的规定不适用。
第996条当事人的人格权因另一方的违约而受到损害,从而使受害方遭受严重的精神困扰,如果受害方选择要求另一方基于违约承担责任,则其权利要求赔偿痛苦和苦难不受影响。
第997条大陆法系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非法行为,而未能及时制止该行为的,将对其合法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并为了利益,该人有权依法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该行为人停止行为。
第998条在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除生命权,身体完整性权或健康权外,应考虑该行为人的职业和受害人,行为的影响范围,过错的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法和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活动的人,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合理地使用民法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民事责任如不当地损害其人格权,应依法承担。
第1000条演员应承担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或为侵犯他人人格权而道歉的民事责任,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行为相称。影响范围。
行为人拒绝依照前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作出公告,发表终审判决等措施;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演员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本法典第一卷,第五卷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保护自然人的基于关系的权利,例如由婚姻和家庭关系引起的权利; 在没有此类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权利的性质,比照适用本《保护人格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完整性权和健康权
第一百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严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犯。
第10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完整性的权利。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性和行动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犯。
第1004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侵犯。
第一百零五条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人身安全权或健康权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危险的,依法负有义务提供援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迅速扩大营救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有充分能力执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有权依法作出自愿决定,捐赠其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诱使该人捐赠。
依照前款的规定,有充分能力执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同意作为捐赠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遗嘱表示同意。
自然人一生中不同意死亡的捐赠人的,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死后,可以共同决定作出捐赠,而该决定应当在下列情况下作出:写作。
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或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任何买卖均无效。
第一百零八条开发新药,新医疗器械或开发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应当告知参加者或者其监护人。必须获得详细信息,包括目的,方法和可能的试验风险,以及他们的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时,不得向试验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与人类基因,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人类健康,违背道德规范。和道德,或损害公共利益。
第1010条被他人通过口头文字,书面语言,图像,身体行为等对他人的意愿进行性骚扰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接受和受理投诉,调查和处理案件,并采取其他类似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个人的地位和权力进行的性骚扰。上级关系等。
第1011条行动自由被非法拘留或类似措施剥夺或限制,或者对其尸体进行了非法搜查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名称权和实体名称权
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命名权,并有权依法确定,使用,更改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名称,但前提是不得侵犯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第1013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实体名称的权利,并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实体名称。
第1014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挪用,假冒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称权或实体名称权。
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有父亲或者母亲的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除父亲或者母亲以外的姓:
(一)以血统取高级直系亲属的姓氏;
(2)接受提供照料的法定监护人以外的养父母的姓氏; 和
(3)出于其他正当理由而取名,而这些正当理由不侵犯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
少数民族的自然人可以按照其文化传统和当地习俗来取姓。
第1016条决定采用或更改其名称的自然人,或者决定采用,更改或转让其实体名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除非另有规定,应依法向有关当局登记。依法
一经民法人变更名称或实体名称,在变更名称之前所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017条关于化名,艺名,网名,翻译名,商号,社会知名度的名称或实体名称的缩写,如果他人使用足以引起公众混淆,则有关规定应当比照适用名称权和实体名称权的保护。
第四章相像权
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并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宣传或授权他人使用其形象。
相似性是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图像,反映在视频记录,雕塑,图画或其他可以识别该人的媒体上。
第1019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侮辱或污损他人图像或通过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图像等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或宣传权利人的形象。
未经拥有肖像权的人的同意,拥有前人图像作品权利的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分发,租赁,展示等方式使用或宣传该图像。 。
第1020条未经合理性权人的同意,可以合理地进行下列行为:
(1)在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可公开获得的享有肖像权的人的图像;
(二)制作,使用或者宣传拥有肖像权的人的形象,这对于新闻报道是不可避免的;
(3)在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制作,使用或宣传拥有肖像权的人的形象;
(4)制作,使用或宣传拥有肖像权的人的形象,这对于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是不可避免的;
(五)为维护公众利益和该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其他制作,利用或者宣传拥有相貌权者形象的行为。
第1021条当事人在授权使用图像的合同中与图像使用有关的条款有争议时,应以拥有相像权的人为其图像为准。
第1022条如果当事双方未就授权使用图片的期限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则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撤销授权使用图片的合同,但前提是应在另一方之内通知另一方。合理的时间段。
当事人明确同意图像的授权使用期限的,在正当的理由下,对图像拥有肖像权的人可以撤销授权使用的合同,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另一方时间。 解除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非损失不是由拥有图片相似权的人所引起的,否则应予赔偿。
第1023条授权使用他人的名字或类似名称,应比照适用有关授权使用他人图像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声音,应比照适用有关保护相称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名誉权和名誉权
第1024条大陆法系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声誉是对民法人士的道德品格,声望,才能和信誉的社会评价。
第1025条为公共利益目的举报,监督新闻,监督民意等行为,对他人名誉造成不利影响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
(2)未履行合理核实他人提供的严重虚假陈述信息的义务; 或者
(3)他使用侮辱性的言语等来降低对方的声誉。
第1026条为了确定行为者是否已履行了根据前条第2款提供的合理验证信息的义务,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信息来源的信誉;
(2)是否对有明显争议的信息进行了充分调查;
(3)信息的及时性;
(4)信息与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相关性;
(5)受害人的声誉受到损害的可能性; 和
(6)他的验证能力和验证信息的费用。
第1027条演员发表的文学或艺术作品以侮辱性或诽谤性的内容描绘真实的人和真实的事件或特定的人,从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的,被侵犯的人有权提出请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演员发表的文学或艺术作品没有描绘特定人物,而故事的某些模式与该人物的情况相似,则该演员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1028条大陆法系人有证据证明媒体(例如报纸,期刊或在线网站)报道的内容不准确,从而侵犯了他的声誉,他有权要求媒体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及时更正或删除内容。
第1029条大陆法系人发现信用报告有误的,可以依法查验自己的信用报告,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删除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信用评级的评估者应审查该报告,并在发现该报告为假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1030条本书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民法人士与信用报告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
第1031条大陆法系人享有荣誉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头衔,诽谤或贬低其荣誉。
应当记录某民法人的授予的荣誉称号的人,该人可以要求将其记录下来。 如果这种授予的荣誉头衔被错误地记录,则该人可以要求对其进行更正。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侵入,侵犯,披露或公开他人的私人事务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不受干扰的私人生活,是他不想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第1033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打电话,发送短信,使用即时通讯工具,发送电子邮件和传单等侵犯他人私生活的手段;
(2)进入,拍照或窥视他人的私人空间,例如他人的住所或酒店房间;
(三)拍照,偷窥,窃听或者泄露他人的私生活的;
(四)对他人身体的私处拍照或偷窥;
(5)处理他人的私人信息; 和
(六)通过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信息,可以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以识别自然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特征信息,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踪等。
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或在没有隐私权的情况下,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应适用于私人个人信息。
第1035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应遵守合法,合理的原则,并在必要的范围内,不得过度处理; 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已获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二)公布信息处理规定;
(三)明确说明信息处理的目的,方法和范围; 和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协议的。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完善,传输,提供,披露等。
第1036条行为人在下列情形中的一种,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不承担民事责任:
(1)行为人在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地执行该行为;
(2)行为人合理地处理自然人本人所披露的信息或已经合法披露的其他信息,除非该人明确拒绝或该信息的处理侵犯了该人的重大利益; 和
(3)演员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人的合法权益而合理地进行其他行为。
第1037条自然人可以依法从信息处理者那里获取或复制其个人信息。 该人发现该信息不正确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在处理其个人信息时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协议,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该信息。
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篡改其收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的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除非该自然人经过处理后不能用于以下目的:识别任何特定的个人,并且不能恢复到其原始状态。
信息处理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收集和存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防止信息泄漏,篡改或丢失。 个人信息已经或可能被泄露,篡改或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通知有关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1039条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特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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