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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放松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了

08年2018月XNUMX日,星期四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几十年来,中国对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和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采用严格的标准,导致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比率相对较低。 但是,情况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1.正在起草特别规则,以放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

13年2017月XNUMX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大学国际法学院举行了一次专家会议,讨论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业判决的司法解释”(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司法解释)。 在会议期间,辩论的核心是几个问题,包括适用范围,对等原则,拒绝理由和惩罚性赔偿以及外国管辖权。 这是我们第一次从公开渠道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特别规则。

26年2017月XNUMX日,在丝绸之路(敦煌)司法合作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一巡回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刘桂香法官表示,中国将积极适用互惠,以促进承认和执行外国在中国民事和商业事务上的判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SPC正在起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说该草案确定了适用互惠原则的明确标准,并提高了透明度并促进了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这意味着SPC首次公开承认该领域正在起草一些特殊规则。

尽管公开的名称有所不同,但这两份文件很可能是同一份。 总体而言,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即将放宽。

2.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一直采用严格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中国法院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请求的五(5)条主要标准如下。

1.外国的判决应为最终裁决。

2.如果有外国的违约判决,缺席方应得到适当的服务。

3.如果中国法院也就同一事项做出判决,则该外国判决将不予承认。

4.除离婚判决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先决条件。

5.外国判决与中国法律,国家主权,安全以及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主要原则没有抵触。

准则4是核心要素。 到目前为止,中国仅与3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条约,以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 然而,对于与中国有广泛贸易联系的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和英国,此类双边条约尚未缔结。 因此,互惠关系的存在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管辖权的判决至关重要。

实际上,中国法院对互惠原则采取限制性态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认可和执行日本货币判决的指示请求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法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被请求的中国法院的决定,认为中国尚未与日本缔结或加入任何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也未与日本建立对等关系。 因此,由于缺乏互惠性,拒绝执行日本的判决。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之后,在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请求的类似案件中,当地法院也回应了这一观点。

因此,可以说中国法院在实践中采用了 事实上的 互惠,这需要外国在先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的实际先例。

3.中国法院的态度变化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相对应。

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的态度发生根本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保持一致。 更具体地说,中国法院希望回应中外市场参与者的司法关注和要求,并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根据“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和行动由中国政府于21年2015月制定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XNUMX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该“一带一路”倡议旨在“促进亚洲,欧洲和非洲的互联互通各大洲及其毗邻的海洋,将使中国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对外开放,并加强与亚洲,欧洲,非洲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互利合作”。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XNUMX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人民法院建设“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强调有必要扩大国际司法援助的范围。 换句话说,一方面,中国将缔结更多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从而促进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另一方面,在没有此类条约的情况下,基于国际司法合作中的相互看法和/或请求国给予互惠的承诺,中国法院可以首先给予互惠,从而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

4.中国法院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8年2017月XNUMX日,“南宁声明(南宁声明)在南宁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上获得批准。 《南宁声明》第2条规定,参与国最高法院将“考虑促进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民事或商业判决的适当相互承认和执行”; “如果两个国家不受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任何国际条约的约束,则在涉及以下方面的司法程序时,两个国家均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假定存在对等关系。承认或执行另一国法院作出的此类判决,但前提是另一国法院没有以缺乏互惠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该判决”。

As 张永健法官 (导演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指出,尽管中国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采用事实上的互惠,但《南宁声明》首先提出了“推定互惠”的方法,即在没有相反的前提下假定存在互惠关系证据,标志着该领域的重大进展。 此外,张还表示,《南宁声明》第七条所表达的“推定互惠”共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人民法院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后续行动。人民法院的“一带一路””。

2017年也见证了这一领域的又一进步。 12月XNUMX日,中国签署了《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这是在国际层面上统一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工具。 正如外交部条约法司司长徐宏所说,中国签署该公约是为了促进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民商事争议,并促进该领域的国际贸易和交流。

5.中国最近发生的案件表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可能性增加。

9年2016月20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01)苏3协外人XNUMX号”裁定((2016)苏01协外认3号),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 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基于对等原则承认并执行新加坡的判决。 除其他外,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将此案件作为指导案例列入“涉及“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 指导性案例项目是由SPC主导的系统,在该系统中,某些中国法院判决被选择并重新发布为 事实上的 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案例,以指导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决,并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在此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尽管中国与新加坡之间没有任何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双边条约,但中国法院可以根据对等原则,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判决。 ,考虑到新加坡高等法院以前曾执行过中国判决”。

同样,30年2017月20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00026)鄂武汉中国民商外出字第XNUMX号裁定”((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的判决。 这是中国法院基于对等原则第一次承认并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 该案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上,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优先事项和关切。 在此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尽管中美之间没有双边条约或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国际公约”,“索赔人已确定美国法院先前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因此法院确认了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只要符合其他标准,中国法院就可以据此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

 

我们的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业判决的特别规则。 该规则极有可能采用《南宁声明》提出的“推定互惠”方法。 此外,这些规则可能符合《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 换句话说,这将大大增加外国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

2.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积极参与,我们乐观地估计,这些规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不迟于今年13月,即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完成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人事任命。

 

3.这些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发布后,我们将有明确的标准来承认和执行在中国的外国判决。 对于那些已获得最终和最终外国判决的人,是时候准备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了准备。 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如果您想与我们讨论该帖子,或分享您的观点和建议,请联系Meng Yu女士(meng.yu@chinajusticeobserver.com ).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来认可和执行在中国的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请联系国栋先生(guodong.du@chinajusticeobserver.com )。 杜先生及其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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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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