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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司法问责制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

05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五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试图授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采取更多措施监督审判工作。

在中国法院最新一轮司法改革(2014-2017年)中,这种做法被称为司法问责制。 司法问责制是许多改革措施的核心,被认为是指导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舵,或者被“司法”系统的形象所最好地抓住。公牛的鼻子”(“牛鼻”),如某些政策文件中所述。

1。 背景 

正如我们在之前的CJO帖子中所介绍的,中国法院系统是如此 等级组织 下级法官必须服从上级法官。 例如,上级有权审查下级法官起草的判决并决定是否批准该判决。 这就是所谓的“评审制度的审批”或具有中国特色的判决书发布系统。

这意味着在中国,您不仅要说服在法庭上处理案件的法官,而且还要说服在他/她身后不同级别的上级。 后者从不出庭。

司法问责制试图撤销高级司法官员干涉法官审理案件的权力。 所谓司法责任制,是指“审理案件的人应当作出判决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司法问责制试图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中国共产党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说,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去地方化,即防止各级地方政府和地方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预司法活动,例如干预具体案例审判。 司法改革也要实行非官僚化,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涉他人处理的违法案件。

正是出于这两个目标,法官必须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所有法院废除“审判系统的审查与批准”。

另一方面,司法问责制还要求对法官的裁决权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担心,如果法官的裁决权不受监督,其工作质量可能会大大下降,甚至可能导致诸如腐败之类的违法行为。 因此,寻找替代的监测机制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法官有权独立处理案件,因此法官必须对所听到的案件负责,这是很自然的。 因此,撤销“审判系统的审查与批准”后继续对法官进行监督是合理的。 

2.司法问责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问责制的若干意见》,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司法监督的意见》。 《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于2017年实施。司法问责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文件中。

(1)法官有权独立审理案件

审理此案的法官有权对已审理的案件作出判决。

总裁,副总裁和董事不得审查和批准他们未参加的案件的判决。 

在某些重大案件中,总裁,副总裁和董事可能会要求法官报告,但他们无权更改法官的决定。 法官提出的判决与法院或高等法院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相抵触的案件,将被归类为上述“重大案件”。

法院内部将举行一次专业法官会议,就如何实施法律向法官提供建议。 由法官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建议。

内部裁决委员会(由总统,副总统,主任和数名高级法官组成)可以讨论某些重大案件,并有权要求对案件进行处理并根据其意见作出决定。 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由其成员投票。 如果裁决委员会的命令导致错误的判决,则以多数票通过的成员将承担责任。 

(2)法官对所处理案件的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法官应对其一生处理的案件质量负责. 如果法官故意违反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或者由于重大过失而做出错误的判决而造成严重后果,则应对法官的非法审判负责。 在此之前,中国法官没有终身对其案件负责。

监事有意或有重大过失,不能监督或者进行不正当监督,造成错误判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 在此之前,高级司法官员不是实际审理此案的法官,因此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纪律委员会。 如果当地法院认为应该对法官进行纪律处分,则将案件报告给司法纪律委员会,由司法纪律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然后,法官服务的法院决定是否根据这些意见对法官进行处罚。

(3)法官被迫提起类似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在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和相关案件。 法官应确保他/她打算作出的判决使用与本法院类似案件相同的标准。 

法官应按以下方式处理搜索结果:

一世。 如果标准一致,则法官可以做出直接决定。

ii。 如果法官认为他/她正在处理的案件属于新案件,则他/她可以制定新标准,而裁决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应采用新标准。

iii。 如果法官认为他/她正在处理的案件可能会改变原始标准,则裁决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应进行变更。

iv。 如果法官认为本法院多个类似案件的标准不一致,则应由裁决委员会讨论并决定这种情况。

 (4)将所有“标记”保留在信息系统中

SPC要求全国所有法院在线处理案件信息,也就是说,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都应立即记录在法院的信息系统中。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法院内流程的每个部分都可追溯。

在该系统中可以找到有关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世。 案件的所有档案;

ii。 在专业法官会议上讨论案件并向法官提供建议;

iii。 裁决委员会的讨论,投票和决定;

iv。 法官向院长,副院长和主任的报告;

v。地方共产党组织和地方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中的干预。

SPC认为,如果信息完全存储在数据库中,则有可能调查和惩处实施不当行为的人,包括干预审判的人。 该信息系统将迫使有关人员避免进行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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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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