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生,公务员,中共工作人员和退伍军人是中国法官候选人的主要来源。
中国法院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正在试图建立新的法官选举制度。 在新系统完成之前,中国的法官目前仍主要来自上述来源。 稍后,我们将在新选拔系统上开设一个特别职位,但在此职位中,我们将介绍来自上述来源的法官。
1.通常在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中共工作人员
在法庭上服务之前,这些人通常是政府部门或中共机关的负责人。 他们来到法院主要是担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领导职务。 要解释这种现象,我们需要了解中国的地方政治权力结构。
从中央到地方,中国的政治权力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即中央机关,省,市,区和县。 每个级别都有自己的CPC组织(即CPC委员会),政府和法院。
各级法院院长的选举由上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决定。 更具体地说,至于城市中级法院院长,选举由候选人所在省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决定。 相比之下,各级法院的副院长和法院内部部门的负责人是由同级的中共中央委员会确定的。 例如,一个城市的中级法院的副院长是由同一城市的中共中央委员会选出的。
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决定了法院领导人选后,与法院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将选举或任命他们。
一方面,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控制着法院领导人的选举,另一方面,在上级的权力与法院选举的决策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平衡。领导者。
中国共产党选择法院院长时,不一定是从法院内部人员中选拔的,更经常是从政府部门和党内机关中选拔的。 因此,如果我们看许多中国法院院长的履历,我们会发现他们在担任这一职位之前常常没有在法院工作。
2.法律系毕业生,通常担任普通法官
在2001年中国颁布《法官法》后,要求法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类似于律师考试)。 通常,大多数通过考试的人都是法律专业的毕业生。 结果,在过去的十年中,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逐渐成为法官的主要来源。
在大多数法院中,毕业生都是通过以下方式进入法院的:
(1)司法考试:从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他/她已通过司法考试。
(2)就业考试:他/她参加了法院组织的就业考试。 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业考试的考试问题与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的考试问题基本相同,不能反映法院的特殊需要。
(3)担任书记员:通过就业考试的毕业生将首先担任法院的书记员。 一般来说,法律文员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上述考试招募的,将来有可能成为法官的人。 这类法律文员实际上是法官的学徒。 另一个是从字面意义上仅被聘为法律文员的人,他们的聘用过程较不严格,要求较低,并且通常在将来没有机会担任法官。 这篇文章中的法律文员是指前者。
(4)学徒制:法律文员为法官提供各种辅助工作,并在学徒制期间学习法官必不可少的技能。 通常,法律文员是固定的,以协助一名或多名法官,并被视为这些法官的学徒。
(5)担任助理法官:经过几年的工作(通常至少三年),在CPC机构(即CPC Group)在法院的批准下,法院任命了法律书记员作为助理法官总统。 法院的党组通常由法院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负责人事)和纪律检查主任(党内纪律)组成。
助理法官是级别最低的法官,可以临时担任法官并担任合议庭成员(合议庭主持人除外)。 从法律文员晋升为助理法官的毕业生将能够正式审理案件。 助理法官可以进一步晋升为常任法官。 助理法官由法院院长任命,而法官需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
由于大多数法院在招募律师时都要求其年龄不超过一定年龄(例如三十岁),因此,大多数法律文员实际上是从法学院毕业后才进入法院的,这导致了两种现象:首先,法官是例如,一般来说,他们都很年轻,许多初级法院的法官平均年龄只有三十多岁; 第二,大多数法官在没有其他专业经验之前,换句话说,他们是直接从法学院进入法院的。 因此,许多法官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和背景没有深刻的了解。
3.在中国法院已经稀有的退伍军人
在2000年之前,中国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中共组织通常会接受退伍军人(通常是军官)并为其分配某些职位,法院也这样做。 在1990年代,“退伍军人进法院”现象被中国法律界人士批评,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自从2001年颁布新的《法官法》以来,由于大多数退伍军人无法通过司法考试,这种现象已逐渐减少。 然而,今天,在许多地方法院,可以看到少数退伍军人担任其他非法官职位。
4。结论
以上三种类型的人员构成了中国法官当前的人员结构。 尽管中国法院正在调整法官选举制度,但人员来源,尤其是第一和第二来源,不应有太大变化。 将会改变的是这些人成为法官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刘忠.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J].环球法律评论,2012,34(01):107-125.
[2] 左卫民.中国法官任用机制:基于理念的初步评析[J].现代法学,2010,32(05):43-51.
[3] 王少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调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36):42-43.
[4]刘兰。中国法官任用运行机制研究[D]。四川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