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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何时将批准《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

星期六,06年2020月XNUMX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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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签署了《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问题自然产生了,中国会批准该公约吗?

正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秘书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宋宋立法官所指出的,“是的,这只是时间问题”。最近的文章标题为“《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及对上述的影响的海牙公约》。 该文章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附属期刊《人民司法》(4年第2019期)上。

因此,关键问题是中国何时以及如何批准该公约。 宋法官通过讨论《公约》对中国的可能影响提供了自己的观点。 简而言之,在双方同意的管辖权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公约》与中国目前的司法惯例在诸如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法律,选择法院的排他性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和实质性联系原则,这可能会影响中国批准该公约的进程。

1.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法律

有效选择法院协议是所选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也是在其他国家中认可和执行判决的重要因素。 问题是应该采用哪种法律来确定法院协议的效力?

例如,两家公司以书面形式将管辖权授予新加坡法院,但是当发生纠纷时,一方仍会在中国提起诉讼。 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惯例,中国法院将适用中国法律(即 莱克斯·福里)确定管辖权的有效性; 相反,根据《公约》,中国法院将必须适用新加坡法律(即所选法院所在州的法律)。

在上面的示例中,如果当事方在新加坡开始诉讼,则在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后,当事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那么中国法院需要检查新加坡是否法院(原讼法庭)具有管辖权。 与先前的答复一样,根据中国目前的司法惯例,中国法院将运用中国法律来审查新加坡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中国法院认为新加坡法院没有管辖权,它将拒绝承认该判决。 相比之下,根据《公约》,中国法院将不得不适用新加坡法律以审查其管辖权,通常结果是肯定的(否则它将不受理该案件)。 因此,中国法院很可能会承认这一判决。

显然,中国的司法实践不同于《公约》。 在中国,答案是 莱克斯·福里。 一般而言,中国法院将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视为程序性事项,根据传统的国际私法,该事项应由 莱克斯·福里。 相反,根据《公约》,适用的法律是所选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第5条第1款,第6条第(a)款,第9条(a)款)。

宋法官认为,《公约》为选择法院协议的适用法律建立了明确的规则,这有助于法院选择条款有效性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如果中国批准该公约,则其传统司法实践也需要调整。

2.法院协议选择权的排他性

在确定法院协议的选择是否具有排他性时,中国的司法惯例也不同于《公约》。

在中国,法院通常认为法院协议的选择是非排他性的,除非当事方另有明确规定。 因此,很明显,中国法院认为管辖权协议原则上是非排他性的,在特殊情况下是排他性的。

但是,根据《公约》第3条(a)款,指定一方缔约国的一个法院或一方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的法院选择协议应视为是排他性的,除非当事方已明确规定除此以外。 换句话说,公约认为法院协议的选择原则上是排他性的,在特殊情况下是非排他性的。

因此,这意味着,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当事方选择新加坡法院而未表明选择法院协议的专有性,则中国法院很可能会以该协议为非排他性的理由接受此案。 但是,如果中国批准该公约,中国法院应认为该协议是排他性的,并因此拒绝接受该案。

但是,正如所观察到的,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态度正在逐渐趋向于《公约》。 例如,在 国泰联合银行有限公司诉某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审理的《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高某案》,[1]法院认为法院选择协议是排他性的,因为没有相反的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了《公约》第3条,认为诉说论坛选择条款排他性的关键在于协议的措辞。 如果没有明确的意图认为该协议是非排他性的,则应将该协议视为排他性的。

3.实质性的连接原则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坚持实质联系原则。 根据中国法律,[2]除了海事纠纷外,与外国有关的合同或任何其他财产权利或权益的争端各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将案件提交给人民法院。被告的住所地,执行或签署合同的地方,原告的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或与争议实质相关的任何其他地方。 换句话说,如果所选法院与争议没有上述客观联系,法院将认为法院协议的选择无效。

相比之下,《公约》采取了另一种方法。 它不要求实质联系原则,但规定一国可以在论坛选择条款中选择其法院时宣布需要实质联系原则(见《公约》第19条“限制管辖权的声明”)。

宋法官指出,这意味着,如果当事各方同意选择与争议没有实质性联系的法院,即使各缔约国仍坚持实质性联系原则,其法院也不会因此而认为法院选择的选择无效,但他们可以拒绝接受此案。 

当中国在考虑批准公约时,如何解决分歧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宋法官认为,协商一致的管辖权体现了当事人在争端解决方法上的自主权,不应过分地打扰和限制。

我了解,按照宋大法官的想法,在中国批准《公约》后,如果当事各方就与争端无关的法院达成协议,则中国法院很可能会认为该协议有效,并根据协议。

根据我的观察,中国采用实质性联系原则的初衷是阻止当事方向外国法院提交中国案件,从而导致案件流出。 如果中国法院具有足够的竞争力,放弃该原则不会导致这种外流,反而可能导致外国案件的外流。 因此,中国是否应该放弃这一原则取决于其自身竞争力的信心。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不仅依靠实质性的联系原则,而且还在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避免案件流失。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为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服务和保证的意见》。服务和保障的意见),[XNUMX]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宣传和交流,鼓励和吸引国际商事争议的各方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并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服务”全世界”。

 

文献参考:
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泰联合银行有限公司诉某某案的若干评论》,可参见以下网址: 
http://s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8/06/id/3226679.shtml.
2.参见艺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 《 53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程序法》第8条。
3.参见艺术。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提供司法服务和担保的规定。


徐(Terry Xu)(https://unsplash.com/@coolnalu)在Unsplash上​​的照片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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