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NUMX月,中国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中国法官应在何种情况下提起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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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检索系统意味着,当法官在审判中遇到某些情况时,他们应从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中寻找与待决案件类似的案件,即“类似情况”,他们应就类似案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SPC)于1年2020月XNUMX日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范围和加强类似案件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根据全国一些法院先前的探索,进一步完善了类似案件检索系统。
1.法官应在什么情况下追回类似案件?
中国现在正面临着诉讼爆炸的压力,积压的案件已经不胜枚举。 由于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每个案件进行类似案件的搜索,因此指导意见仅要求法官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进行此类案件的搜索,包括:
(1)如果合议组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因此打算将其提交专业(主持)法官会议或裁决委员会进行讨论;
(2)没有明确的判决规则或尚未形成普遍判决规则的地方。
(3)法院院长或庭长要求根据审判监督的权限进行类似案件检索的情况。
(四)认为有必要进行类似案件侦查的其他情况。
2.法官应在哪里提取类似案件?
换句话说,哪些案件对法官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刘树德和胡继先在《统一法律适用和加强类似案件检索的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一文中将具有约束力的案件分为三类。 (针对审判实施)”(25年第2020号),在《人民司法》(人民司法)上发表。 本文介绍了类似案件检索系统的起草过程和背景。
绑定力的三种类别对应于以下类似情况:
(1)具有明显约束力的类似案件
这些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这 指导案例 和 司法解释 SPC发布了两种准则,以指导全国法院的案件审判。
(2)具有强隐性拘束力的类似案件
这些是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件,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和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效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在XNUMX年公布的参考案件和有效案件。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这类案件没有指导案件所具有的约束力。 但是,根据中国法律,上级法院可以在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 因此,此类案件可能会对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3)弱隐性拘束力弱的类似案件
这些是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效案件。 这类案件代表了本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相应司法意见。
在实践中,中国法官总是习惯于遵循先例,因为 自上而下的层次结构 在中国法院。 因此,这些案例实际上具有很高的说服力。
此外,类似案件检索系统还要求优先搜索过去3年中的案件。 正如在 较早的帖子,指导案例系统将“创建历史”,以便及时为新问题提供答案。 相似案例检索系统也是如此。 换句话说,通常相对较新的类似案例具有参考价值。
3.诉讼人是否可以通过类似案件影响法官?
公诉机关,当事方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提供类似案件来支持其论点。 实际上,诉讼人比法官更愿意检索类似案件。
法官必须对诉讼参与者提供的类似案件做出回应,这意味着:
(1)对于所提供的指导性案例,由于它们具有明显的约束力,因此,法官应在判决的推理部分中对是否提交指导性案例及其理由做出回应。
(2)对于其他类似案件,由于它们仅具有隐含的约束力,因此法官可以通过解释或澄清作出回应。
4.如何申请类似案件?
首先,法官应在合议庭的讨论中,在专业(主持)法官会议和审判报告的讨论中阐明类似案件的检索结果,或制作专门的类似案件检索报告并存档以供参考。
其次,如果法官检索到的类似案件是指导性案件,则应参考该案件作出判决; 如果检索到的类似案件属于其他类别,则可以参考该案件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