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的法官讨论了中国如何在未来认可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最新文章中 张永健 (张勇健)和 杨磊 (杨蕾)提出了一些启发性的思想,以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例如:在国际法的基础上签署多边备忘录。 常设国际商事法庭论坛 (SIFoCC),将根据以下项目签署亚洲区域备忘录 亚洲商法学院 (ABLI),以促进“一带一路”沿线所有参与国就推定互惠达成共识,并建立一个司法大数据平台,以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标题为“司法机关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判决的新探索”的文章(注册机关共同承认执行民商事的新探索)发表在“人民司法SPC的期刊”(人民司法)(13年2019月XNUMX日)。 张永健法官曾任司法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院副院长,中国国际商事法院(CICC)法官,而杨磊法官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法官。
1.法律依据:双边条约与对等
作者认为,中国应促进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从而促使判决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
作者认为,中国已经与39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民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条约,其中37个协议或条约已经生效。 在这37项有效协议或条约中,有4项没有规定承认和执行涉及新加坡,韩国,泰国和比利时的外国判决,而其他则有此规定。 但是,鉴于与中国缔结此类条约的国家数量有限,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等原则,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法律(CPL)。
作者提到的互惠可分为三类: 在法律上 互惠, 事实上的 互惠和推定互惠,中国法院长期采用保守 事实上的 互惠。 对于相关的解释,您可以参考 以前的帖子 由CJO。
2.中国的国际合作
作者列举了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国际司法合作惯例:
(1)主张推定互惠原则
在8 6月2017, 南宁声明 在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上获得批准,其中第2条阐明了中国法院提倡的推定互惠原则。
(2)签署关于法院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指导备忘录
SPC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于31年2018月XNUMX日签署了 关于商业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指导备忘录 (以下简称MOG),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外国最高法院就承认和执行判决而签署的首例此类法律。 尽管MOG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可以为当事双方从另一方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提供更明确的指导,从而促进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
(3)建立国际商事法庭,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提供国际司法合作的新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于29年2018月XNUMX日成立了第一和第二 国际商事法庭 分别在深圳和西安。 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使中国能够在SPCoCC加入的SIFoCC框架内进一步合作,以承认和执行判决。 在2017年2018月于伦敦举行的第一次SIFoCC会议上,与会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商业货币判决多边备忘录的倡议。 根据XNUMX年XNUMX月在纽约举行的第二次SIFoCC会议,对该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讨论。 编写备忘录的目的是增进法院对其他国家法院执行外国判决的理解,并为有关当事方提供参考。 如果这项工作能够取得实质性进展,那将是对促进国际条约以外的相互执行判决的有益补充。
3.中国将来如何促进国际合作?
作者还提到中国法院将来如何促进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判决:
(1)积极与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谈判,并签署关于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备忘录
在国家之间签署这样的备忘录比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约,修改立法或颁布新法律更加灵活和有效。 虽然双边备忘录可以由两个国家的法院签署,但也可以借助SIFoCC等国际机构签署多边备忘录。
中国也可以支持区域合作机构进行备忘录的区域谈判。 SPC的三名法官, 张永健, 沉宏宇 (沉红雨)和 高小丽 高晓力,现为新加坡亚洲商法学院(ABLI)董事会的中国代表。 该研究所启动了一个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项目,旨在确定最佳方式来协调东盟及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则。 作者认为,基于该项目可以进一步促进地区性备忘录的签署。
(2)进一步扩大关于推定互惠的共识
作者认为,备忘录的签署主要是为了交换信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签署人之间存在对等关系。 但是,互惠的定义因国家而异,这导致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各国有必要就确定对等关系达成共识。 作者建议,在“一带一路”法律合作论坛的基础上,关于推定互惠的共识可以进一步扩展到“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参与国。 论坛的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XNUMX月在北京举行。
(3)加强各国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
作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中国法院在电子司法方面取得的技术成就,并建立一个司法大数据平台,以承认和执行所有国家的外国判决。
该数据平台将发挥以下三个作用:第一,它将实时通知各国有关外国法院认可和执行的最新判决,以便及时确定国内外法院之间是否存在对等关系; 其次,数据平台上信息的透明性和及时性将促使法院采取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从而减轻了在识别对等关系中的“囚徒困境”。 第三,数据平台上的信息将为各国之间的国际条约谈判提供参考,从而促进其制定。
4.我们的评论
CJO一直在向公众介绍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所做的努力。 是的 文章 由我们在CJO成立之初发布,或者由SPC法官介绍文章 沉宏宇 和 宋建立 (宋建立),或我们的 分析/评论 根据中国法院认可/执行的外国判决,我们致力于展示这一领域的前景。 张永健法官和杨磊法官的这篇文章再次证明了我们的观点。
在我们的 以前的帖子在讨论中日之间如何开始承认彼此的判断时,我们还提到可以将中日备忘录的签署提上日程。 张永健法官和杨磊法官的文章表明,签署备忘录确实值得一试。
我们也支持为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法院提供开放数据平台。 此外,我们认为在审查外国判决时,特别是在外国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结论性问题上,为法官提供实用的指导或其他可行的方法将是有帮助的。 如果有这样的指导方针,它将为法官和有关当事方提供便利,并大大提高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效率。
更具体地说,为了实现此目标,我们建议每个辖区在确定其国内判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结论性时均向该平台提供指导原则(规则或手段)。 该功能对于被请求国的法院可能是极其有益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询问制度的法院(例如中国),要求法官进行所有艰巨的工作。 如果要在平台中构建该功能,则将方便法官和律师处理诸如即决判决是否是最终决定性的问题或如判决是否属实的问题,如我们先前的文章中所讨论的那样。 ”两家中国法院拒绝承认意大利的伪造判决”,中国的地方法院直到另一地方法院拒绝执行类似的判决之前,才发现伪造的外国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