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权法的最新修正案(以下简称“ 2020年版权法”)自1年2021月XNUMX日起生效。
以下是一些主要更改:
1.作品的定义更清晰
只有当一件作品符合《版权法》中的作品定义时,它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但是,中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定义作品的特征,只是列出了作品的类型,例如书面作品和摄影作品。
2020年版权法明确将作品定义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形式表达的智力成果。 符合特征的作品可以受版权法保护。 (第3条)
2.将“视听作品”添加为新的作品类型
2020年版权法将“电影作品和通过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替换为“视听作品”。
这种变化是由于出现了在线游戏运行屏幕,短视频,实时屏幕,Flash动画,VR图像和其他新型作品。 为了使这些作品获得版权法的版权保护,当事方和法官过去一直努力将它们解释为电影作品或类似作品。 如果没有对这些作品的明确定义,各方将无法获得稳定的期望。 (第3条)
相反,新术语“视听作品”是覆盖新兴相关作品的好方法。
3.修改了广播权的定义
以前,旧的广播权只能包含三种类型的行为:通过无线方式传输广播作品,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重新传输无线广播以及将接收到的广播与公众进行通信。 但是,如果初次传输属于通过有线方式传输广播作品的行为,则不能将其包括在广播权范围内,这与《伯尔尼公约》是一致的。
中国法院将旧的广播权解释为通过有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的有线转播,从而导致正在出现的网络广播不能包含在广播权中,因此受到保护。
网络广播主要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根据既定时间表向其用户在线广播作品,而用户无法按自己的意愿在任何时间和地点访问该作品。
同样,网络广播不能包含在网络上的信息通信权中,因为网络上的信息通信权是指用户可以从他们自己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Internet上的信息。
2020年版权法对广播权的定义是将保护范围扩展到网络广播。
2020年版权法将广播权定义为无线或有线广播,无线或有线广播的重传以及将接收到的广播向公众传播,这与《 WIPO版权条约》的有关规定相近。 (第10条)
4.修改广播组织权利的定义
广播组织的旧权利意味着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转播和录制其广播节目。
2020年版权法将广播组织的权利定义为: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有权禁止其他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节目,禁止其他人录制和复制其广播节目,并禁止其他人从互联网上重新广播其广播节目。 (第47条)
新的定义使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包括Internet)完全控制其节目向公众的转播。 它提供了比中国加入的TRIPs更严格的保护。
5.增加假冒产品的法定赔偿金并实行惩罚性赔偿
《 2020年版权法》将伪造品的法定损害赔偿上限从人民币500,000万元提高到了人民币5,000,000万元。
法定损害赔偿是指权利人能够证明因假冒造成的损害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其损失; 否则,法院可自行决定赔偿额,但不得高于法定赔偿额。 (第54条)
此外,《 2020年著作权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由版权盗版造成的损失,法院可以确定侵权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是实际损失的54至XNUMX倍。 在此之前,中国采用了“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即对权利人的损害赔偿应为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XNUMX条)
实际上,“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中国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但是,近年来,中国已经开始在一些领域支持惩罚性赔偿,其中之一就是知识产权。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