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层应当配合破产管理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
本篇 发表 最早发表于 乔全球,致力于提供 咨询服务 在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债务催收方面。 我们将在下面解释债务催收在中国的运作方式。
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止之日止,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的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确定法院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持有和管理的资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二)按照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开展工作,如实回答他们的询问;
(三)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
(四)留在住所地,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 和
(五)不得在其他企业接受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对本企业负有破产责任的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自破产清算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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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O Global的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与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包括:
(1) 贸易争端解决
(2) 讨债
(3) 判决和奖项收集
(4) 防伪与知识产权保护
(5) 公司验证和尽职调查
(6) 贸易合同起草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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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