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值得关注的亮点包括:
° 扩大仲裁案件范围,
° 纳入临时仲裁,
° 纳入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再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先决条件
° 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庭而非法院决定,
° 仲裁员的选择不再受仲裁员名单的限制,
° 首席仲裁员的提名不太可能被操纵,
° 仲裁庭有权授予临时措施,以及
° 简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30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中国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拟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 (征求公众意见的草案)(“草案”),连同其 解释性说明.
这标志着《中国仲裁法》将迎来1994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也是最重要的修改。前两次修改仅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
虽然目前只公布了初稿,但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仲裁法可能带来的实质性变化。 草案中最值得注意的八点突出如下。
一、扩大仲裁案件范围
现行仲裁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和义务纠纷,可以仲裁”。
草案删除了当事人必须是平等主体的限制。 (第2条)
司法部表示,这是对中国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特别是投资仲裁和体育仲裁的承认。
事实上,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已经制定了适用于投资仲裁的仲裁规则。 本草案将有助于明确裁决在中国为仲裁地的投资仲裁和体育仲裁案件中的法律效力。
2. 纳入临时仲裁
现行《仲裁法》未规定临时仲裁,草案增加了临时仲裁。 (第 91-93 条)
一方面,现行的《仲裁法》只规定了机构仲裁。 因此,中国境内几乎没有临时仲裁。 另一方面,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国法院可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
这意味着中国只承认外国临时仲裁,不承认国内临时仲裁,司法部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中国部分地区也在尝试通过一些灵活的变通办法引入临时仲裁。 草案正式确认了这种做法。
3. 纳入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再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先决条件
现行仲裁法要求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草案删除了这一要求。
在中国,涉及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不执行的案件很多。 在不少情况下,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明确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当事人往往不得不诉诸仲裁。法庭。
草案更加注重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意向表达,明确了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仲裁机构。
草案可以防止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案件匆忙告上法庭。
4. 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庭而非法院决定
现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法院优先处理。
草案仅授权仲裁庭处理该问题。 这种做法加强了仲裁庭对该案的管辖权,标志着中国对kompetenz-kompetenz的充分承认。
5. 仲裁员的选择不再受仲裁员名单的限制
现行《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专业编制仲裁员名册”。
草案在“清单”前增加了明确的“推荐”二字。 司法部还澄清,仲裁员名单仅供推荐,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指定名单外的仲裁员。
6. 首席仲裁员的提名不太可能被操纵
在中国,首席仲裁员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现行《仲裁法》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就提名达成一致,因此主席通常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任命。 这导致仲裁委员会主席实际上可能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
草案在提名上增加了一个步骤,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当事人不能约定的,由已选定或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两位仲裁员仍不能共同选择的,由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
草案在首席仲裁员的选择上增加了更多变数,这可能对仲裁机构参与首席仲裁员的任命提供一定的制约。
7. 仲裁庭有权授予临时措施
现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唯一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是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草案增加了仲裁庭认为必要的行为保全和其他短期措施。
根据现行仲裁法,仲裁庭无权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决,其作用是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并由法院作出裁决。 草案授权仲裁庭和法院就临时措施作出决定。
8. 简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根据现行《仲裁法》,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有两种方式。 一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是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两次对仲裁裁决进行复审的机会,但两次复审并无太大区别。
司法部认为这两项审查是重复的,其结果可能存在冲突。 因此,草案只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保留了一次机会。
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仍可主动审查仲裁裁决。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