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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的民事证据规则怎么说?

21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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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SPC)颁布了修订版 民事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则”),涵盖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大多数证据规则。

在2001年制定第一版《规则》之后,中国的《民事诉讼法》(CPL)已进行了三次修改,许多与证据相关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不断涌现。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修订并颁布了《规则》。

《规则》共有100条,其中只有11条来自2001年版,而其他89条则为修订或新增条款。 因此,可以看出对规则进行了实质性的更改。 

《规则》可以分为六个部分,即举证责任,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存,证据出示和证据发现的期限,证据的审查,证据的确定以及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必新法官表示,前五个部分反映了民事诉讼从头到尾的证据“动态过程”。[1]

1.举证责任

A.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则应出示证据证明这一事实。 这是中国民事证据规则的最基本原则,即“举证责任在于当事人提出主张。” 但是在此基础上,也有一些例外。

自我入场

当事方对自己提出要求的事实构成了自我承认,另一当事方无需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 (第3条)

C.不言而喻的事实

当事人无须承担以下特定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有效的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书和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 (二)自然法则和众所周知的事实; (1)可以从法律或生活经验中推论得出的事实。 (第2条)

D.域外证据

当事各方将其提交法院时,通常无需公证和证明域外证据。

但是,如果域外证据是书面证据,则必须由产生证据的国家的公证处公证; 如果域外证据与个人身份有关,则必须由产生该证据的国家的公证处公证,并由该国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 (第10条) 

E.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可以用作证据,但有关方面应提供原始副本。 电子数据的生产者所制作的与原始记录相一致的副本,或直接从电子数据获得的打印输出,或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应视为原始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

2.调查,收集和保存证据

A.请求法院调查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和取证。 (第20条)

B.司法专门知识

当事人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任命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 (第31条)

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需要法院专家鉴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决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司法专门知识。 (第30条)

C.提交文件证据的命令

有关当事方可以请求法院下令另一方出示文件证据。 (第45条)

法院可以根据文件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决定是否要求另一方提供文件证据。 (第四十六条)

如果另一方拒绝控制书面证据,则法院应根据法律,习惯和案件事实确定这种主张的真实性。 (第45条)

如果控制书面证据的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书面证据,则法院可以确定另一方所主张的书面证据确实存在。 (第48条)

3.证据出示和证据发现的时限

A.证据提交的时限

提出证据的期限可以由当事各方协商并由法院批准。

法院还可以规定举证的期限,其中,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天,小额诉讼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索赔案件不得超过10天; 二审的期限不得少于51天。 (第XNUMX条)

B.证据发现

法院可以组织当事各方在法庭上进行取证,并进一步确定两当事方之间的主要有争议的问题。 (第56、57条) 

4.证据审查

A.原件介绍

有关方面在审查文件证据,实物证据或视听材料时,应出示原件。 (第61条)

B.各方声明

当事人应当对案件事实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 各方在作出声明前,应在誓章上签字并宣读其内容。 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妨碍审判的,由法院予以处罚。 (第63、65条)

C.证人证词

证人应在法庭上作证,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证人在作证前应在誓章上签字并在法庭上宣读誓章的内容。 (第68、71条)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当事方在作证后对证人进行报复的,法院应当处罚有关人员。 (第78条)

5.证据的确定

A.法官的裁决义务

法官应全面,客观地确定证据,独立评估证据的证明力,并披露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第85条)

B.单一证据的确定

法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单个证据:

一种。 证据是否为正本,副本是否与正本一致;

b。 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

C。 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

d。 证据内容是否真实;

e。 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有关当事方有利益关系。

C.单独证据(未经证实的证据) 

法官不能将以下单独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一种。 各方的声明; 

b。 没有或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证词,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或心理健康不相称; 

C。 与有关当事方或其代理人有利益关系的证人的证词;  

d。 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存有疑问;

e。 无法与原件一起检查的副本和副本。


文献参考:

[1]江必新.关于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的若干问题[J].法律适用,2020(13):38-42.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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