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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的声音:中国法院对外国法律的确认

25年2018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中国法官之声》系列是 介绍的中国法官精选文章集。 中国司法观察员(CJO),以反映他们对与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有关的现有问题的看法。

为了反映中国法官在审理中确定外国法律的观点,此文章是对“从书面法律到行动法律”到“行动中的法律”的文章的介绍。 ”),由关俊兵法官(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撰写。 该文章包含在28年28月发布的“第2017届全国法院学术会议获奖研讨会”(National Court第XNUMX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中。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一直困扰于如何准确确定和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 通过对中国法院审理的50起案件进行的分析,作者得出结论认为,由于未能证明外国法律的原因,有一种趋势是适用中国法官熟悉的中国法律。法官缺乏确定性的便利这一事实。 但是,中国法院现在正积极面对这一问题,并采取了解决措施。

作者收集并分析了50年至1998年的2015起案件,其中中国法院将外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考虑到在中国只有少数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笔者认为,这50起案件足以反映中国司法实践中外国法律查明的现实。

1.确定外国法律的成功率仍然很低

在这50起案件中,确定外国法律的案件和与之相对应的案件的数目如下:

  2011-2015 2005-2010 1998-2004 合计
确定 5 6 9 20
未确定 16 9 5 30

图1

图1显示,外国法律的查明率仍然很低,仅查明了20例中的50例。 

2.无法确定的主要原因是当事方无法提供外国法律

在30个法院未能确定确切的外国法律的案件中,有16个案件是由于当事人没有证明外国法律。 这表明,尽管许多当事方请求适用,但当事方在证明外国法律方面有困难。 甚至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也未能证明开曼法律,他们恳请开曼法律适用于审判。

3.确定外国法律的方法及其各自的采用率

根据中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确定适用的外国法律:(1)由诉讼人提供,(2)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中央组织提供,(3)由中国驻外国使馆或领事馆提供,(4)由外国驻中国使馆或领事馆提供,(5)由中国或外国专家提供。

在这50起案件中,每种确定方法被使用的次数以及采用该方法确定的外国法律的案件数量如下:

确定方法 外国专家 中国专家 使馆/领事馆 诉讼人 条约 学术论文,官方出版物和其他辅助材料 网络
使用次数 11 2 1 8 0 5 2
收养数 5 2 1 4 0 4 1
收养率 45% 100% 100% 50% 0 80% 50%

图2

图2的结论:

(1)虽然“当事方证明”和“外国专家证明”是外国法证明中最常用的方法,但通过这种方法证明的外国法被中国法院采用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最低的。

(2)在这些方法中,采用率的排名是:(a)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国专家,(b)学术论文,(c)互联网,(d)诉讼人,(e)外国专家。

4.措施:建立了识别外国法律的平台 

目前,中国法官仍然缺乏方便,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外国法律。 由于工作量大,并且法官要求按时结案的严格要求,中国法官倾向于避免在确定外国法律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以减轻他们的工作量并尽快解决案件。 因此,法官更愿意采用 莱克斯·福里 他们更熟悉的(例如中国法律),理由是无法确定外国法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一直在推动相关组织建立辨别外国法律的平台,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的“辨别外国法律的中国机构”。 SPC还建议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委托这些平台来确定外国法律。

CJO的注释:SPC建议的识别外国法律的平台现在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2018年初,天津海事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中国外国法律辨析所”,以查明墨西哥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 完成确定的专家出庭并回答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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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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