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XNUMX月,中国科学家何建奎声称他使用基因编辑工具制作了两个双胞胎女婴,分别被称为``卢露''和``娜娜''。 该事件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和讨论。
我们非常关注这种科学技术的法律后果。 为此,我们就某些涉及人工辅助生殖的案件收集了中国法院的意见。 我们还将继续关注中国法院最新的基因编辑等技术案例。
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人工辅助生殖,将受到行政处罚(2017年)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天桥卫生局)接到报告说,济南现代康桥医院(康桥医院)提取了精子和卵子。 在对康桥医院进行调查后,天桥卫生局发现该医院未经批准就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对其处以罚款,并撤销了其妇科诊断和治疗的资格。 康桥医院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医疗机构对人为辅助生殖(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物)的实施情况,应当经卫生部审查批准。 法院认为,康桥医院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违法的,因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见:行政裁定书《(2017)鲁01初中第358号》((2017)鲁01行终358号)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济南现代康桥医院二审
2.一对夫妇死亡后,他们的冷冻受精胚胎可以由父母保管和处置(2014年)
当在南京鼓楼医院(鼓楼医院)对沉杰和刘曦(夫妻)进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辅助手术”时,形成了几个冷冻的受精胚胎。 此后不久,这对夫妻死于车祸。 夫妻双方的父母都需要获得胚胎的监督和处置,以便他们可以委托第三人来生下胚胎。 鼓楼医院认为,根据政府的规定,不能购买,出售,捐赠或代孕胚胎。
初审法院认为,与其他财产不同,受精的胚胎具有发育成生命的潜能,因此不能由夫妻父母作为继承人继承。
在第二起案件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夫妻俩意外死亡后,父母不仅是世界上唯一关注胚胎命运的对象,而且还享受着与胚胎最接近,最大和最接近的利益。 。 因此,法院支持夫妻双方父母监督和处置胚胎的权利。
参见:民事判决书《(2014)民中终字第01235号》((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沉新南,邵玉梅诉刘金发,胡兴贤二审
后续故事:这对夫妇的父母于9年2017月XNUMX日委托老挝一名老挝代孕妇女怀孕并生下一名女婴。
3.当一名妇女隐瞒了她从男人那里暗中生下“试管婴儿”的事实时,男人不必承担父亲的法律责任(2014年)
王女士和张先生在同居期间通过体外受精(IVF)生下两个女孩后分开。 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使用了先前获得的一种受精配子,由第三者生下一个男婴。 张认为,尽管男婴是他的儿子,但他未经其同意就出生了。 因此,张认为他没有义务抚养男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人可以被迫成为父亲。 张有权决定是否生下他的孩子。 男婴的出生尚未得到张的批准,因此张的身份类似于对男婴没有任何权利且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捐赠者。
请参阅: 案例 ××诉张××对生殖选择权的争议
4.医院承担因任意更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计划而违反合同的责任(2003年)
郑学峰和陈国庆(夫妇)与江苏省医院(江苏医院)签署协议,通过“胞浆内精子注射”(ICSI)实现人类辅助生殖,但江苏医院采用“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IVF-ET),从而导致手术失败。 因此,夫妻俩要求江苏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医院有义务向患者说明医疗方案,患者有权自行选择医疗方案。 在没有紧急情况的情况下,江苏省医院擅自更改了程序,该程序构成了违约,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参阅: 案例 Zheng Xuefeng和Chen Guoqing诉江苏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