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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宣告了首先承认并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中国法官

27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三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本文的作者之一赵千喜(Zhao Qianxi)是首席法官,他在2017年开创了一个先例来承认和执行美国在中国的判决。在听取他介绍的案件时的反思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改善了解法院的推理。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可能更多是预兆,而不是巧合。

这篇文章是对题为“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审查-中美立法和司法案件的比较分析”的文章的简介。 —以中美重新的立法和司法案例为分析对象)。 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双利和赵千喜撰写,该文章发表在《法律适用日报》(5年第2018期)上。 作者之一赵谦西是“请愿人-刘力和被告人-陶力和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案件”的首席法官(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案)(以下简称“武汉案”),这标志着中国首次承认并执行美国的判决。 《法律适用杂志》是隶属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的中国国家法官学院的期刊,是中国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训机构。

作者提到,他所坐的“武汉案”是中国第一个承认和执行基于互惠原则的美国民事判决的案件。 该美国民事判决由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裁定,涉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作者还提到,在“武汉案”裁决宣判前不久,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Herbert Truhe等人的申请。 承认和执行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人身伤害赔偿判决(以下简称“南昌案”),理由是既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中国之间的对等和美国。

作者对这两个案件的相反结果表示遗憾,并隐含地表达了他对南昌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南昌案”中美国判决的分歧。 由此可见,中国不同的法院对于是否承认美国的判决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由于赵千玺的文章发表在国家法官学院的期刊上,因此可以合理地假设他的观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作者还提到了中国的某些观点,即美国的州法院甚至联邦法院承认中国的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中美之间存在对等关系。 “南昌案”支持这一观点,并得出结论,中美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 但是,提交人明确指出,他没有对“武汉案”持这种观点。 

作者持有以下观点:

1.在审查两国之间是否存在对等事实时,中国法院主要审查另一国是否承认并执行中国判决的先例,而不是审查另一国在决定是否援引中国法律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无论外国法院在其判决中是否提及对等原则,只要外国法院先前已经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就可以认为该国与中国具有事实上的对等关系。

2.中国法院无需严格审查申请人申请承认的外国判决与外国已经承认的中国判决之间的异同。 换句话说,即使在外国判决和中国判决之间存在差异,在当事人的国籍,诉讼因由,争议金额等方面,这些差异也不应阻止中国法院承认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 

3.虽然事实互惠反映在外国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判决中,但由于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法院不应要求两国有关法院在类型上相互充分对应案件或法院的等级划分,更不用说设置限制,外国判决需要由外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等”是指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 不应将其视为中国与外国特定地区或司法机构的一定等级之间的关系,因为这种观点与国际法中国际关系主题的一般定义不一致,并且还可能导致分裂互惠关系。

5.如果外国的制度是联邦制,并且中国的判决是根据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予以承认的,即使仅得出结论,中国与该国建立了全面的对等关系是不够的,应该确定中国与外国国家之间至少存在对等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指出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咨询文件》)的内容。意见稿))。 该规定极有可能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起草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司法解释,确切的解释是CJO之前提到的。 这表明,判决“武汉案”的法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司法解释的起草。 此外,“武汉案”裁决可能受到上述草案的影响。 甚至选择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的法官也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采取了行动。 因此,“武汉案”可能不是巧合,而是预兆。 “武汉案”的重要性很可能超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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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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