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两位作者之一姜欣(姜欣)是一位中国法官, 在2016年首次认可并执行了新加坡判决。 通过分析以色列最高法院承认并执行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和商事判决的以色列案件,江欣得出结论,中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可以借鉴此案,以促进对等原则。 这样的观点很可能与促使江欣认可新加坡判决的举措相同。
这篇文章是对题为“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对等原则的现状,影响和促进的文章的介绍———以以色列最高法院承认和执行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例”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互惠原则的现状,影响与改进-从以色列承认和执行南通中院判决案出发)。 本文发表在《法律适用杂志》(5年第2018号)上。 作者是陈亮(Chen Liang)和江欣(Jiang Xin)。 陈亮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姜欣是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同时,姜欣是2016年首次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判决的法官。《法律适用杂志》是隶属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的中国国家法官学院的期刊。中国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训机构。
14年2017月7884日,以色列最高法院维持了特拉维夫地方法院的判决,裁定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在以色列得到承认和执行。 (请参见Yitzhak Reitman诉江苏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案,民事案件15/XNUMX)。 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因为以色列法院首次基于对等原则承认并执行了中国法院的判决。 从审判之初开始,中国法官和学者就对该案进行了广泛关注。
审理此案的以色列法官Y. Danziger指出,此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当时中国和以色列之间是否存在对等关系。 审判此案时,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中国法院曾讨论过是否可以执行以色列判决的先例。 在这种情况下,以色列法院是否可以证明以色列可以在中国执行判决的合理可能性仍然令人怀疑。
Y. Danziger法官认为,除了中国司法系统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趋势外,还应考虑互惠原则所依据的规范,例如效率,司法和商业社区的稳定性。以及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对等关系。
一方面,拒绝执行外国判决将导致对同一争议的重复诉讼; 另一方面,这种拒绝也会损害外国公司与以色列开展业务所依赖的司法稳定性和商业稳定性。 如今,中以之间的商业关系发展很快。 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在以色列的判决,仅仅是因为没有在中国执行以色列判决的先例,这将给两国之间的对等关系和商业关系蒙上阴影。
该文章的作者认为,中国法院可能会受到Y. Danziger法官的观点的启发。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可以避免不一致的判决。 此外,可以减轻诉讼人的诉讼负担,并可以稳定商业交易。 这样的结果将对所有有关国家都是有益的。 相反,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将增加国际商业贸易中的交易成本,这实际上建立了不合理的贸易壁垒。
作者还认为,中国法院应放弃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可能阻止或报复外国法院不承认中国判决的态度。 中国法院应该相信,互惠原则不仅可以促进外国对中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且可以加强国际公司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作者认为,中国法院无需担心中国法院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而外国法院不按照自己的方式对待中国判决的情况。 由于国际贸易和投资非常频繁,因此国家之间的司法机构是“重复游戏”,而不是“单一游戏”。 在反复的博弈中,如果一个国家可以反复奖励选择公司的国家,同时惩罚那些放弃互惠原则的国家,则可以逐步建立起相互信任关系,最终可以实现“共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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