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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兰素案:因商业秘密侵权而获得中国最高赔偿

23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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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万美元的赔偿金表明中国法院决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19年2021月15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商业秘密案件判处人民币20亿元(相当于超过XNUMX万美元)的赔偿,这是有史以来中国判处的最高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

该案涉及原告嘉兴中华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晨新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王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隆科技有限公司,西阜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十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国。

一,案例背景

索赔人嘉兴中华化工有限公司(“中华化工”)是世界上主要的香兰素生产商,占该产品全球市场份额的60%。 香兰素 是目前最常用的食品调味剂。

索赔人上海鑫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是一家技术服务提供商。 它从2002年开始为中华化工提供一种新的香兰素生产技术,自2008年以来一直独家为中华化学提供该技术。

被告,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有限公司和西阜世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均为关联公司(统称为“王龙公司”)。 其中,西福世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是宁波王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合资公司,是欧洲食品企业CFS EUROPE SPA。王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被告人王国军(“王”)。 ”)。

被告傅祥根(“傅”)于1991年开始在中华化工工作,自2008年起担任香兰素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香兰素生产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从2010年初开始,傅先生联系了王先生,并向王先生和王龙公司提供了他掌握的香兰素生产技术。 2010年XNUMX月,傅先生加入了王龙公司。 之后,王龙公司开始购买设备并建厂生产香兰素。

2018年,中华化工和上海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龙公司,傅某和王某侵犯了其香兰素的技术秘密,并请求法院下令停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502亿。

一审法院裁定,王龙公司和傅某侵犯了部分技术秘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合理维权费用赔偿人民币500,000元(约合500,000美元)。总共)。 但一审法院并未命令王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中,索赔人中华化工和上海公司将索赔额减至177亿元。 

二审法院裁定,王龙公司,傅某和王某均侵犯了技术秘密,其中涵盖了所主张的所有技术秘密。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责令上述侵权人(包括王某)共同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人民币(包括合理的权利维持费用3.49万元人民币)。

二。 法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是二审法院,将赔偿金从500,000万美元大幅提高至20万美元。

二审法院的主要意见如下。

1.被告是否侵犯了技术秘密。

(1)申请人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

中华化工和上海公司要求的技术信息记录在设备图片和流程图中,构成技术秘密。 首先,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得信息,也不能通过观察香兰素产品直接获得信息。 其次,这些技术可以大大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因此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第三,中华化工和上海公司对这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技术信息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要求。

(2)被告利用了原告的技术

被告获得了中华化工和上海公司的设计图,建立了香兰素生产线,进行了大规模生产,并且拒绝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开发生产技术的证据。 因此,二审法院裁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技术。

2.被告应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赔偿损失应以中华化工的香兰素产品的销售利润率,即旺隆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的数量乘以中华化工的香兰素产品的价格和利润率来计算,并得出赔偿结果。为155亿元人民币。

此外,中华化工索赔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仅从2011年至2017年底计算,不包括自2018年以来持续侵权造成的损失。在此期间,中国法律未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支持索赔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主要由以下两个法律规定。 2019年23月2019日生效的1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于2021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可要求赔偿惩罚性损失。

换句话说,惩罚性赔偿适用于23年2019月1日之后的任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或2021年XNUMX月XNUMX日之后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二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可以对被告在2018年以后的继续侵权提起另一诉讼或寻求其他救济。因此,对于被告在2018年以后的继续侵权行为,可以判处惩罚性赔偿。

三, 我们的评论

1.中国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产权法院的《 10年十项指导性案件》中列出了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该判决保护了重要行业的核心技术,反映出该判决加大了打击恶意侵权的力度。 这表明中国法院决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并打击恶意侵权。 此外,法定代表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对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直接威慑作用。

SPC在9年之前发布了2020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件,这是史无前例的。在此之前,SPC在过去7年中已经发布了XNUMX篇有关知识产权的文件。 这可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所表达的积极态度。

2021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使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法院如何确定“有意”,“情节严重”,“赔偿金额”和“赔偿倍数”。

2.中国法院努力统一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该案的二审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该法院于1年2019月XNUMX日正式成立。

 它是一家全国性的统一的二审(上诉)审判机构,处理与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二审案件(也称为“越级上诉”)的管辖权,即“跳越”传统审判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法院旨在统一全国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也就是说,一个审判机构统一接受全国范围内相关案件的第二审。 这种安排的目的是使最高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政策更有效地应用于地方法院的案件,从而与中国目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相配合。

截至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5,121件,审结4,220件,结案率82%。 其中2,787年结案2020例,比1,354年增加2019例,同比增长近95%。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刘强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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