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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的兴起

11年2019月XNUMX日,星期四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李小凯李小恺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XNUMX月成立后审理的第一起案件中,即 头条与百度之间的在线视频侵权纠纷,当事各方已将第三方保存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实际上,这种情况绝不是例外。 近年来,中国涌现出大量从事在线电子数据保存的公司。 他们的业务旨在帮助企业和个人从Internet上批量提取和保存电子数据,建议将其用作证据,以便他们随后可以为诉讼提供证据。 那么,为什么这种新兴业务开始成为中国法律技术市场上最受欢迎的领域之一?

中国表示,253年2008月,中国的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了约XNUMX亿使其领先于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市场。 截至2017年XNUMX月,大约有 700亿中国互联网用户,其中许多都具有高速互联网连接,这导致了中国与互联网有关的越来越多的纠纷。

例如,电子商务活动引起合同纠纷; 在网上发布侵权图片,视频或文学作品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因披露个人隐私而引起的隐私纠纷,或因在在线社区和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性和诽谤性信息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在这些纠纷中,如果当事人要证明违反合同或侵权,则必须以电子邮件,数字图片,网站内容,发布的信息等形式提供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但是,电子数据可以易于修改,并且如果各方未及时保存它,将来可能很难获得数据或全部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和相关证据规则,任何无法对照原始文件或项目进行核实的影印本或复制品,均不得独立用作事实调查的依据。 一般来说,当事人很难从互联网上获得电子证据的“原始”,也很难证明提交法院的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具体而言,在中国,当事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取并保存电子证据给法院。

1.双方自行获取电子数据

当事人本身获得的电子数据很难被法院接受。

一直以来,中国法官普遍认为,电子数据易于修改,修改后也不易追踪。 在中国,当事方的伪证也很普遍。 为了使当事人双方受益,可以达到诉讼目的,他们有动机和能力修改电子数据。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取了电子数据并将其提交法院,那么一旦另一方对电子数据的独创性提出质疑,法官通常会更倾向于不接受此类证据。

2.公证证据保全

中国法官更喜欢使用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但是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电子数据的成本相对较高。

公证的电子证据保存是指公证处目睹从特定服务器获取数据并保存获取的数据,从而验证数据的原始性和数据获取过程的真实性的过程。

几乎所有中国法官都认为,经过公证的在线电子数据是他们最愿意采用的证据形式。

一方面,由于公证是公正的,法官不必担心公证人篡改电子数据的风险。 此外,中国公证协会还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处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公证处如何保存在线电子数据的细节。

另一方面,法律允许法官采用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因此法官不必花费太多时间来审查此类证据,即使发生错误也不会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CPL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事各方无需提供任何证据来确认经过公证的事实。 但是,目前公证处采用从计算机上截取屏幕截图并打印硬拷贝以保存电子数据的方法,公证费是根据文件页数收取的。 通常,无论是电子邮件形式还是网页形式,截屏和打印A4纸页面的公证费为人民币100元(约合14.5美元)。

对于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公司,一年中需要认证的电子邮件和网页的数量可以达到数万甚至数十万个页面。 如果全部通过公证保存,成本将达到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人民币,这是巨大的成本。

3.法医检查机构保存电子证据

当事人或法院可以委托法医检查机构保存在线电子数据,但是这种方法难以保持及时性。

根据CPL,只有在案件登记后,当事人才能向法官提出申请,然后由法官启动法证审查程序,法医审查机构的专家意见才能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采证据。要求。

但是,在案件登记之前,除非另一方同意,否则法官不会接受由一方委托的法证审查机构发布的专家意见。

但是,在线电子数据是容易受到损失和损害的一种证据。 如果数据持有人(例如涉及侵权的网站运营商)知道有人要起诉他/她,那么他/她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甚至关闭整个网站。 目前,法医检查员几乎不可能获得与涉嫌侵权有关的任何证据。

4.电子数据保存平台,用于保存电子证据

面对上述困难,一些对在线证据保存有大量需求的企业,尤其是互联网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正在开始寻求更有效,更便宜和法律上有效的证据保存方法。 因此,用于电子数据保存的公司开始出现在这种情况下。

这些电子保存平台从各方,无私的第三方数据持有者或为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数据持有者(例如在线购物网站)以及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例如电子签约平台)获取证据。 )。 当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电子证据时,平台会自动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保存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并确定当事人是否已修改数据,从而有助于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也在积极回应这一趋势。 在28年2018月XNUMX日, 杭州互联网法院确认 各方首次使用区块链技术获取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涉及通过信息网络的通信权受到侵犯的纠纷。 2018年11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2018条。其中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通过电子证据保全平台认证,并可以证明其真实性的,由互联网法院予以确认。 XNUMX年XNUMX月,北京互联网法院还与第三方公司合作 启动基于区块链的电子证据平台,即规模链(中文为“天平联”)。

本文开头描述的案件恰好是地方法院对SPC规定的首次适用。

 

如果您想与我们讨论该职位或分享您的观点和建议,请联系Dr. 李晓凯 (lixiakai@cupl.edu.cn). 

参与专家: 李小凯李小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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