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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声明: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里程碑

10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二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在《南宁声明》中,中国法院承诺放宽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 就这样 ”南宁声明”(南宁声明)被视为该领域的里程碑,表明中国法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篇文章是对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互惠原则实践发展的新动向的背景下互惠原则的实际发展的新趋势”的文章的介绍。刊登在20年2017月XNUMX日的《人民法院报》上。本文的作者是 张勇健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 《人民法院报》是隶属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的报纸。

8年2017月2日,《南宁声明》在南宁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上获得批准。 在《南宁声明》第7条中,所有参与国都达成了“推定互惠”的共识。 这标志着对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的巨大变化。

《南宁声明》第七条的内容如下:

区域性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基于该区域各国之间适当的相互承认和司法判决执行的司法保障。 参加国的最高法院在遵守其国内法律的前提下,将秉承诚实的原则来解释国内法律,并避免不必要的并行程序,并考虑促进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民事或商业判决的适当相互承认和执行。 如果两个国家都不受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则在涉及承认的司法程序方面,两国均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假定存在对等关系。或执行另一国法院作出的此类判决,前提是另一国法院没有以缺乏互惠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该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院应根据国际条约和对等原则承认并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 但是,国际条约在中国的作用有限,原因是,一方面,中国尚未加入《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另一方面,关于司法的双边条约数量众多。中国已经结束的在民商事方面的援助,包括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内容,相对较少。 相反,对于中国法院而言,互惠原则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更为重要。

过去,中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持相对保守的态度,这导致了三种后果:(1)中国法院不容易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2)可能引起跨境并行程序; (3)外国法院按照对等原则响应中国的做法,也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

如今,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法院应适当确定对等原则的审查标准,并加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机制。 在这种情况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业实体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环境。

因此,在《南宁声明》中,中国与东盟国家以及南亚国家的司法人员之间就互惠原则达成共识是最高人民法院迈出的关键的第一步。 更具体: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共识,得到了东盟国家的支持,表明中国和东盟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判决方面将是开放,务实和合作的。 毫无疑问,这应被视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司法合作的典范。

第二,共识促进了互惠原则的新发展。

互惠原则可分为结论性互惠性和推定性互惠性。 前者要求国内法院确定存在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上对等)或实际判例(事实上对等),可以在该外国承认或执行国内判决。 后者要求国内法院假定两个国家之间存在对等关系,前提是没有证据表明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拒绝承认或执行国内判决。

推定互惠减少了申请人建立互惠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从而增加了确认两国之间互惠关系存在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这将有助于提高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可能性。

以前,中国早就在实践中采用了事实互惠。 正是《南宁声明》首先提出了推定互惠的方法,因此,与中国法院以往的做法相比,它标志着这一领域的重大突破。

第三,共识表明,中国法院在倡导和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合作,积极促进对等关系的形成方面采取了积极态度。

2015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人民法院建设“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强调有必要扩大国际司法援助的范围。 换句话说,一方面,中国将缔结更多的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从而促进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另一方面,在没有此类条约的情况下,基于国际司法合作中的相互看法和/或请求国给予互惠的承诺,中国法院可以首先给予互惠,从而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

《南宁声明》第七条关于推定互惠的共识符合上述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毫无疑问,这一共识将鼓励“一带一路”沿线的更多国家与中国合作,采取推定互惠的立场,与此同时,在加强合作方面必将达成协议。与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合作。 诚然,所有这些都将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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