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律师的发言速度比正常情况下慢十倍。 请不要将其视为动画电影中有趣的树懒场景 动物乌托邦,或电影中的慢动作场景。 经验丰富的律师这样做是为了使律师能够准确记录他的所有意见。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最早于2010年颁布了该法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审判进行全时录音和录像,以解决仅由书记员记录的法庭笔录的不足之处。 该规定于2017年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在此修订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中转换出法庭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律师应将法庭审判中的所有活动记录下来,然后由法官,律师,当事方和其他诉讼人签署并确认。 现在,除了书记员的记录外,中国法院还增加了音频/视频记录,以确保法院记录的准确性。
中国法院非常重视使用新的技术手段来记录审判过程,因为法院记录在中国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过去,法律书记员记录的法庭笔录的准确性无法满足法院的需求。 1年发表在《法律适用杂志》上的文章“信息化背景下庭审记录方式问题研究” [2016]题为“信息化背景下庭审记录方式问题研究”。问题。 《法律适用杂志》是中国人民法院学院的期刊,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的主要教育和培训机构。
文章的作者宁杰和程刚是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他们认为律师文案笔录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以下三点:
1.实际上,法庭笔录是法院判决的唯一依据。 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证据的证明和交叉询问最终将受法庭笔录中记录的情况的约束。 审判后,法官将主要通过阅读成绩单来起草判决。
2.法庭笔录是判断程序是否合法的主要证据。 如果当事方对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那么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将根据法院的笔录作出判决。
3.法庭笔录是判断法官的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的主要证据。 如果监督机构想知道法官是否依法审理了某案或是否应受到惩罚,通常只能依靠法庭笔录。
由于法庭笔录非常重要,因此应尽可能完整,准确和真实。 但是,根据本文作者在江苏省某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七个初级人民法院进行的调查,该律师的法院成绩单不符合要求。
75.68%的法律服务员表示存在信息遗漏; 84.87%承认当事方和法官的话语不能完全记录下来; 75.68%的人指出,从未有过法院命令受到干扰的记录; 88.1%的人表示希望在审判中记录当事方的表情和举止,但时间不够。
此外,作者还采访了一些法律文员。
有人说:“当事各方情绪激动且重复。 为了方便记录,如果我认为双方不重要,我将不予删除。 有时,这些单词的组织不够好,我会根据我的理解对它们进行总结。”
有人说:“至于法官明确要求我记录的内容,我会准确记录。 至于法官没有要求的内容,我只会在我认为不重要的情况下才作一般记录。”
有人说:“有时法官会总结并总结当事方的陈述,而我只会记录法官的总结。 有时摘要与当事方所说的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法官要我记录下来,因此我必须以这种方式记录下来。”
作者认为上述各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审判中的语言包含许多无用的信息。 因此,通常需要法律文员总结和完善当事方和法院法官的话语。 这很可能导致在审判现场过滤或淘汰一些包含重要信息的话语内容。 此外,律师通常会完全服从法官,并会根据法官的要求记录,补充和更正笔录。
此外,律师的打字速度也限制了他/她准确记录审判程序的能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书记员打字速度的要求是:初级120字/分钟,中级160字/分钟,高级180字/分钟。 但是,审判双方通常每分钟说250字,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他们的说话速度甚至更快。
许多法律文员必须要求当事方在庭审中说得慢些,以便他们记录下来。 因此,这篇文章开头段落中描述的“ Sloth”怪异场景出现在法庭上:有经验的律师以非常缓慢的速度主动发言,以方便店员的记录。 这严重削弱了表达的效果和审判的对抗性。
最后,本文的作者认为,使用人工语音识别系统进行音频/视频录制或自动转换为文本,将弥补当前律师的手动法庭笔录的不足,并提高其准确性。 准确的法庭笔录还将促进公开司法和司法公正。
注意:
[1]宁杰,程刚:“信息化背景下的法院记录方法研究”,《法律适用》,2016(09):70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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