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 在中国的每个法院内,都有许多“部门”,例如。 民事部门和刑事部门,每个部门负责审理某种类型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的三类部门使用英文中的“court”这个名称,它们实际上不是独立的法院,而是本质上的“部门”,即: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院和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
- 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心是法院内设立的ADR部门。 为了更好地应对现有的诉讼爆发,许多法院设立了ADR部门,引导当事人诉诸调解。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最终确定了其法院系统内部门和职位的标准英文翻译。
19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工作场所英文译文》(法院组织机构、名称、工作场所英译文),对相关英文译文进行定稿。 这不仅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法院的愿望,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国际社会保持开放态度。
事实上,在向英语读者介绍中国的司法制度时,我们常常会陷入这样的困境:如何用通俗易懂、准确的英语表达中国法院的一些本土概念。
当然,有时这些概念被正式翻译成英文,但在特定的上下文中,某些读者可能仍然无法理解它们。
因此,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可能让外国读者感到困惑的中国法院的部门名称和职位。
一、分部
中国的每个法院内部都有很多部门,每个部门负责审理某一类案件。
法院的不同法官隶属于不同的部门,例如民事部门、刑事部门,这意味着大多数法官只会审理其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某种类型的案件。
中国法院系统认为法官应该是专业的。 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只专注于一种或某些类型的案件,以确保他/她能够有效率和有质量地审理案件。
二、 最高人民法院内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英文名称为“court”的部门共有三类,但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法院,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从本质上讲,这些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门没有区别,一方面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部门,专门审理一种案件; 另一方面,从判决中看不出与这些部门有关的任何事情,因为他们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判决的。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称这些部门为“法院”? 我的猜测是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他们看起来独立,因为这些部门经常参与国际事务。
三、 地方法院内的审裁处
与最高人民法院内部的法院一样,地方法院内部也会有一些看似独立的部门,被最高人民法院称为“法庭”。 同样,这些部门在法律上也没有独立地位,与部门没有本质区别。
例如,上海破产法庭实际上是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内部部门。
四、 执法部门
执行部门是负责在法院内执行决定的机构。 在中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均由法院执行。
根据我国程序法理论,执行过程具有明显的行政要素,因此负责执行的部门不同于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 于是,就出现了执行“司”和审判“司”。
五、政治部
政治部其实就是法院的人力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及其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部门都称为政治部门。
这些部门在中国传统上被称为政治和法律单位,可能是因为在中国社会中,与司法行政和执法有关的部门被认为是高度政治相关的。 因此,这些机构内部的人事管理也与政治有关。
六、 审判管理处
审判管理处负责案件进程的管理,特别是法官和庭长的履职评价。 如中所述 我们以前的帖子,中国评委将严格评估他们的表现。 这种绩效评价是推断法官行为模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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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评审委员会和法官会议
我们在之前的帖子中介绍了评审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对法院的案件审理有最终决定权。 看 我们以前的帖子 有关评审委员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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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大会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事物。 作为法院法官间经验交流的机制,发挥法官智库的作用。
八。 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心
多元化争议解决中心是法院内设立的ADR部门。 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法院的 诉讼爆炸,已开始支持 ADR,例如调解,以减少其压倒性的案件量。 为此,不少法院设立了ADR部门,指导当事人诉诸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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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首席大法官和首席法官
首席大法官是法官的最高头衔。 中国的首席大法官通常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首席法官不是职称,只是指法庭内部部门,如庭、庭等部门的负责人。
十、庭长和审判长
院长是常设职位,是指法院院长。
审判长是指代表合议庭主持案件的审判员。 审判长不是常设职务,由法院从各案件合议庭的一名法官中临时指定。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