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在民事和商业事务上的判决方面迈出了进一步的一步。 31年2018月XNUMX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Shou Qiang)首席法官与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Sundaresh Menon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业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该备忘录是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签署的。
1. SPC的努力
我们一直专注于 最近的发展 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努力使中国法院尽可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正如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中所指出的那样,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2018年上半年就此发表司法解释,并基于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该文书要求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放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开始起草上述司法解释,并组织了两次研讨会供讨论。 但是,据我们所知,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比较保守,因此这种司法解释尚未按预期颁布。 其根据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应当在自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委员会会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登记。它的发行,因此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事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为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提供了余地,尽管缺乏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仍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段前进。
例如,在SPC的支持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认并执行基于互惠原则的新加坡判决和美国判决。 除此之外 ”南宁声明2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批准的南宁声明见证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项突破,即通过建立“推定互惠“。
这次,中国最高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之间的备忘录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又一次尝试。 通过这份备忘录,尽管不具有约束力,我们可以预见中国法院如何认可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未来趋势。
2.备忘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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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该判决是由包括新加坡国际商业法院在内的新加坡法院作出的;
(b)根据中国法律,该判决必须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
(c)新加坡法院必须具有根据中国法律确定争议标的的管辖权;
(d)中国法院将不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该判决相当于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外国刑法,税收或公法,不予承认和执行;
(e)中国法院不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某些类型的判决,包括但不限于与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垄断案件有关的判决。
如果上述要求满足中国法院的要求,则仅可以有限的理由对新加坡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 这些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a)该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损害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b)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
(c)诉讼人没有得到适当的司法程序通知,或者没有得到合理的机会为案件辩护;
(d)司法机构由在案件结果中具有个人利益的人组成;
(e)没有采取行动能力的诉讼人没有得到适当的代表;
(f)同一诉讼人之间和同一主题上的诉讼正在中国法院审理中,或者中国法院已经做出或做出了最终的决定性判决,或者已经认可或执行了第三国做出的最终的决定性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中国法院将不审查新加坡法院的判决的是非曲直。 不得以判决包含事实或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异议。
为了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在中国法院的判决,原告必须在被执行诉讼的住所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启动程序。位于。
为了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在中国法院的判决,原告必须提交申请书,以及由新加坡公证处认证并经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或领事馆确认的以下文件:
(a)该判决的核证副本;
(b)证明该判决不受上诉或不上诉的文件,该判决的上诉期已届满,并且没有待决的延长上诉时间的申请,除非判决本身另有规定;
(c)就缺席判决而言,证明缺席诉讼人已被合法传唤的文件,除非判决本身有指明;
(d)证明无诉讼能力的诉讼人已得到适当代表的文件,除非判决本身另有规定。
上述申请书,判决书和文件,如果不是中文,应附有经过认证的中文译本。
中国法院应根据国内法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申请案。
在得到中国法院承认新加坡法院的判决后,必要时,诉讼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及其采取的措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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