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检察院(SPP)发布 第32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没收在职违法所得的程序。
其中,第128号案件涉及没收海外财产。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彭某通过洗钱将受贿所得转移至境外,在四个国家购买了房产和国债,并开始了移民申请。
检察院申请没收彭在上述四个国家的海外财产。 经利害关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无异议,本院维持申请。
在法院裁定没收非法所得后,中国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申请域外执行。 现在,这些裁决已经得到一些国家的承认。
本案认为,在境外取得的财产属于“极有可能”的违法所得,必须予以没收,如果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境外,且取得该财产的支出低于转移的违法所得,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足以支付的。
封面照片作者: 闲鱼号 在Unsplash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