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2022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21年全国海事法院审理十件典型案件.
在这些案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 东方盛运有限公司 (索赔人)和 鸿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该案由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其判决明确,离岸公司的注册地/注册地与其主要营业地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公司住所地。
由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引起的争议由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LMAA) 通过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被申请人以上海海事法院为注册于马绍尔群岛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主要营业场所和资产,中国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对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上海海事法院驳回了管辖权质疑,并确认被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上海,因此法院对该申请具有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在本案中,中国法院坚持了《纽约公约》的精髓——支持执行。
封面照片作者: 于贵 在Unsplash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