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 2021 月 XNUMX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包括侵犯著作权案件157件(第162-XNUMX号),如 克罗斯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v. 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及 南京梦洋家具销售中心等等。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 克罗斯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v. 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梦洋家具销售中心法院认为,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和可复制性的艺术产品,其艺术性与其实用性相分离的,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品,并作为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特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封面照片作者: 南迪尼·坎德尔瓦尔 (https://unsplash.com/@nandini_khandelwal) 在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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