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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 对面部识别技术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12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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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1年2021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新的司法解释,统一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及人脸识别技术的民事纠纷的适用法律标准。

上述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规定》对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以保护个人的人脸信息。

一,背景

在中国,人脸识别技术已经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广泛应用于手机账号登录、数字支付、边防、公共交通、城市安全、疫情防控等各个领域。

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例如,许多商店可能会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的面部信息,分析其性别、年龄、情绪等,然后据此采取不同的营销策略。 有些人甚至公开出售面部识别数据和其他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 持有 面部信息是生物识别的,这使得它非常敏感,具有强大的社交属性和最容易访问。 一旦泄露,将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威胁公共安全。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规定》,以解决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而引起的民事相关民事纠纷。

《规定》主要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处理人脸识别技术纠纷。

从前者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可能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而从后者的角度来看,则要求任何服务提供者或信息处理者不得单方面强制获取或处理当事人的人脸信息。 .

二、 侵权责任

人脸识别技术可能侵犯哪些权益?

依据 中国民法典第四部分,自然人享有多重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 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也受法律保护; 任何主体应当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需要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面部信息是一种生物特征信息。 因此,任何主体未按照《民法典》对人脸信息进行处理,即构成对受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即人格权的侵犯。

在什么情况下,相关主体的行为会侵犯自然人对其面部信息的人格权? 《规定》规定,下列情形适用:

(一)在公共场所违法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识别、验证、分析的;

(2) 未公开或明示人脸信息处理规则;

(三)处理人脸信息需要本人同意的,未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

(4) 违反明示或约定的人脸信息处理方式;

(五)导致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

(六)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面部信息的; 和

(7) 处理人脸信息违反公共秩序的。

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处理人脸信息的责任? 《规定》规定,下列情形适用: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在突发事件中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

(二)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三)为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和媒体监督; 和

(4) 在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对人脸信息进行合理处理。

三、 违约责任

这个视角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线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另一种是其他类型合同下的人脸信息处理。

(1)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其他楼宇管理人员要求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用户进入物业服务区的唯一方式的,业主或用户可以拒绝接受其身份验证。她的面部信息,并要求其提供替代验证方法以进入该物业。

这些规定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不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公共场所经营者为了降低身份验证成本,倾向于强制个人接受面部识别进入场所。 现在,个人可能会拒绝这种做法。

(二)其他类型合同

信息处理者无权要求自然人与处理者签订包含标准条款的协议,约定自然人同意授予其不可撤销和可转授权的无限期处理面部信息的权利。 达成该协议的,自然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标准条款无效。

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面部信息的,自然人不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该人脸信息,即使有合同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IV。 我们的评论

作为已经渗透到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众多技术之一,人脸识别的使用非常普遍,这也导致了这种技术的普遍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实施《规定》后,是否会有很多人就此类问题提起诉讼,此类诉讼能否真正遏制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还有待观察。 我们期待在未来的案件中看到法院如何在特定情况下处理此类纠纷。

 

照片由 约书亚费尔南德斯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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