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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案例检索:中国会走向判例法吗? -指导性案件及类似案件系列(7)

16年2021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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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中国并没有走向判例法,而是在不断创新和探索的同时保持了成文法的传统。 相似案例可以被视为带有成文法示例的应用教程。 

中国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应检索并参考具有约束力的类似案件。 然而,法官仅通过参照类似案件中包含的方法来适用法律,而不是直接将类似案件作为法律来适用。 因此,中国只是在诉诸判例法,但从本质上讲,它仍然是一个成文法国家。

要了解有关中国案例系统的更多信息,请单击 点击此处。 有关中国指导性案例系统和类似案例系统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本系列的其他文章:

中国指导性案例系统的重点–指导性案例及类似案例系列(1)

中国指导性案例系统如何运作-指导性案例及类似案例系列(2)

中国法官如何寻找类似案件-指导性案件和类似案件系列(3)

中国为什么要建立指导性案例系统和类似的案例检索系统? –指导案例及类似案例系列(4)

中国的指导性案例是判例法的一种吗? -指导案例及类似案例系列(5)

中国法官应何时提起类似案件? -指导案例及类似案例系列(6)

相似的案例检索:中国会走向判例法吗? -指导性案件及类似案件系列(7)

 

I.中国从判例法中学习的两种尝试:相似判例系统与指导判例系统

1.相似案例系统

2020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SPC)正式发布了类似案件检索机制的文件。 该系统要求法官在审判中遇到某些情况时,应从具有约束力的案件中寻找与待决案件相似的类似案件; 他们应参照类似案件作出判决。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始探索类似案件检索系统。 SPC于2015年首次提出通过统一“类案参考”来统一裁决标准。 [1]之后,为了监督法官并限制法官的酌处权,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2月,[2017],3年2019月,[4]和XNUMX [XNUMX]发布了文件,提议建立类似的案件检索系统。 该系统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搜索类似案件并做出研究报告。

2.指导案例系统

早在2010年,中国就正式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 作为中国最早从判例法中学习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制度下选择某些案件,精简内容并总结规则。 法官将根据案件的简明形式参考规则。

相似案例检索系统和指导案例系统之间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类似案件检索系统要求法官从上级法院的所有有效判决中寻找参照物; 而“指导案例”机制仅需要从SPC选择的案例中寻找参考(到目前为止有139个案例)。

(2)类似案件检索系统要求法官阅读类似案件的全文,并将其与未决案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 指导性案例系统仅要求法官阅读类似案例的简明版本,并将该案例的相似部分与未决案例进行比较。

(3)类似案件检索系统要求法官总结类似案件中的规则并加以参考。 指导案例机制仅要求法官直接参考SPC先前从类似案例中提取的规则。

(4)在类似案件检索系统下,如果检索到的类似案件不是指导性案件,则法官需要从中总结规则。 因此,可以参考这种类似情况,但不是必须的。 相反,如果检索到的类似案例是指导案例,其规则由SPC汇总,则应引用这种类型的案例。

因此,就检索和推理方法而言,类似案例检索系统比指导案例系统更趋向判例法,后者被称为中国案例法学习的2.0版本。

二。 与成文法适用教程相似的案例

就某些推理而言,类似案例和指导案例仅与判例法相近,但它们的约束力显然不同于判例法。

法官检索和发现类似案件和指导案件的目的是参考它们; 换句话说,向类似案件学习适用成文法的方法并在未决案件中使用成文法。

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法官指出:“在我国的成文法体系中,类似案件不是法律依据,因此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实际上,法官可能会受到限制,在作出判决时会提及他们。” [5]

具体而言,类似案件检索和指导性案例系统的共同目标是维护成文法的适用,即为法官提供在特定情况下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特定方法,并避免不同之处。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是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范围广泛,从而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提高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换句话说,成文法是中国的法律基础,而类似案件(包括指导案件)则不是。 它们只是成文法所附的解释性材料。

我认为,类似案件检索系统实际上是为法官推荐的模型更可能是正确的。

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或上级法院比下级法院更有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下级法院应追回这些案件。 该建议仅是在法院系统内“寻找最好的知识并分享最好的经验”的活动,而不是为法院以外的整个社会创建新的法律规则。

因此,我们可以将“类似案例”作为具有法定法律示例的应用教程。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法院在类似案件和指导性案件中的尝试仅属于成文法和接近判例法的范围。

三, 新的规范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制定规则的权力,即解释法律适用的权力。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行使这项权力,司法解释在技术上类似于立法,即制定抽象而笼统的规则。 

通常,司法解释比立法更具体。 但是,根据其抽象特征,它们仍然不能涵盖所有特定情况。

同时,中国法院一直渴望规则更加具体,因地制宜,便于限制法官的酌处权。 案例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中国于2018年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除颁布司法解释外,还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件的权力。 指导案例可被视为SPC制定的规则,并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顺序说明了“抽象-相对特定-更特定”的临时层。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规则。 到目前为止,只有139个指导性案例,远远不能满足对“更具体,更具体的情境规则”的需求,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目的以及确保对类似案例进行类似判决的目的还没有完全实现。

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类似案件检索系统已变得非常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等法院以及其他法院的例行审判可以为管辖范围内的同一级别的法院和较低级别的法院提供源源不断的参考案例,其中包含大量不同的场景。 从那时起,法官就不必仅仅依靠SPC手动选择的指导案例。

“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其他)类似案例”的顺序进一步说明了“抽象-相对特定-更特定-完全特定”的临时层。

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解释体系,从法律开始,涵盖从抽象到具体的规则。 中国的案例系统(包括指导案例系统和类似案例检索系统)仅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而不是为了创造法律。 因此,可以说,中国并没有走向判例法,而是在不断创新和探索的同时保持了成文法的传统。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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