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5月202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五宗个人破产申请。 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管理办法》XNUMX月实施以来的首批个人破产申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生活条例》),中国首部个人破产监管,标志着深圳个人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根据《条例》,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决定后,应当同时作出限制申请人行为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申请人,并将裁定通知破产管理部门。 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承担破产申请中规定的义务,直至法院依照本条例规定解除其未清偿债务为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梁文锦等四人提交的五项个人破产申请后,送达了《关于限制消费的决定》(《决定》,《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和《关于贯彻落实《个人破产程序义务通知书》对债务人依法分别执行。 梁某等五人应当遵守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决定,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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