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仲裁员是受中国制裁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外国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到目前为止,答案是肯定的。
2021年XNUMX月,上海金融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了外国仲裁裁决。
本案中,申请人 M 银行为境外金融机构,被申请人 W 公司为 M 银行与外部 H (Singapore) Ltd 之间的原油买卖交易的境内担保人。对于债务人H和担保人W,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判给担保人支付相应的金额。 M银行作为债权人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SIAC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被诉W公司辩称,本案属于《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辩人提出了两个论点:
一个)。 其中一名仲裁员属于一家受中国制裁的律师事务所,因此该裁决是不公正的。
乙)。 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液化气管道业务的中国企业,对社会和民生有着深远的影响。 请求不予承认和执行 《关于打击不正当域外适用外国立法等措施的规定》(以下简称《阻止规则》,适用外国法律与境外适用措施).
迄今为止,唯一受到中国制裁的律师事务所是英国的Essex Court Chambers。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
- 关于中国的制裁
法院认为,中国外交部的制裁针对的是本案仲裁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而非仲裁员本人。
此外,制裁是在仲裁裁决发布后实施的。
此外,制裁也超出了《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范围,与本案无关。
在选择仲裁员的过程中,SIAC和申请人均履行了告知被申请人的义务,不存在不当程序。
-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是不涉及外国立法不当域外适用的行为。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阻止规则不适用。
封面照片作者: 爱德华·何 在Unsplash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