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自我接纳制度意味着,在诉讼期间,一旦一方陈述或明确承认反对自己的事实,另一方就可以免除这些事实的举证责任。 自我承认是诉讼人程序权利的处置,可能对事实调查和举证责任产生实质性影响。 对于诉讼人而言,了解自我接纳的要素非常重要,这样可以避免错误地作出自我接纳,并利用另一方的自我接纳。
I.哪些不利陈述将构成自认?
根据中国法律,当事方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陈述或明确承认的事实构成了自我接纳。 在这方面,我们要指定以下几点:
一世。 在诉讼期间必须进行自我承认,这不仅包括在法庭审判,预审会议等方面的口供,还包括在提交给法院和另一方的文件中的口供。
ii。 自我接纳只能针对案件的事实,而不能针对法律问题。
iii。 自我接纳既包括一方的自愿声明,也包括对另一方声明的确认。 如果一方既不确认也不拒绝另一方提出的反对事实,而仍拒绝在法官的解释下表示对事实的确认或拒绝,则应视为承认如此提出的事实。
iv。 除非授权人当场拒绝,否则授权范围内的律师的自我接纳也应视为当事人本身的自我接纳。
v。自我接纳规则不适用于涉及个人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二。 自我接纳的法律效力
对于一方承认的不利事实,另一方不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根据自认直接确定案件事实。
原则上,除非对方同意,否则自承认是不可撤销的,或者是在胁迫下或基于重大误解而进行的。 在没有上述情况的情况下,如果当事方想撤销自认事实,则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实相反,否则法院仍可以根据自认事实作出判决。
在多个原告/被告人的情况下,一个原告/被告人进行自我接纳的效力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即是普通的共同诉讼还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某些共同诉讼人的自我接纳仅对自己有效,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则无效。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原告或针对两个或多个被告提起的,标的是可分离的共同诉讼。 此类多方不一定需要一起参加法院诉讼。 例如,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如果多个股东将其股权出售给不向任何股东支付对价的同一投资者,则这些股东可以共同或单独向该投资者提起诉讼。
相反,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某些共同诉讼人的自我接纳必须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否则将不会产生自我接纳的效果。 在必要的联合行动中,多个当事方遵循相同的主题,即它们对争端的法律关系具有共同且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债权人或债权人必须共同作为原告或被告人。 例如,在债权人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如果担保人承认主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关系而债务人拒绝,则反之亦然,确认书不会被视为双方的自我接纳债务人和担保人。 因此,法院无法直接确定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关系的存在。
应当指出,如果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则法院有权不接受该自认事实。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原告和被告人相互恶意串通以进行伪诉讼以帮助被告人转移财产和逃避债务时。 因此,在实践中,即使一方当事人自认,一些法官仍会继续询问有关事实,以将虚假诉讼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 一些特殊情况
一世。 在另一种情况下的致谢
在其他情况下,当事方的自我接纳不能直接产生自我接纳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将在其他案件中承认的事实记录在有效的判决中,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与此相反,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承认这些事实。
ii。 调解和解决中的确认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以及当事方自己进行的解决过程中,当事方对其自身作出的让步不能视为当事方的自我接纳。 这是因为中国法律鼓励双方通过妥协解决争端,以节省所有人的时间和金钱。 显然,如果这样做出的让步被视为是自给自足的话,双方将毫不犹豫地妥协并达成协议。
如果和解是由当事方自己进行的,我们建议当事方记录对话的过程,并在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和解谈判期间承认的任何事实均不应视为自认。
iii。 在其他场合致谢
除了通过录音进行调解和解决外,某些方将保留另一方在其他情况下认可的事实(有关秘密记录,请参见前面的内容)。 发表 有关详细信息)。 秘密获得的这种“确认”可以用作证据,但不具有自我接纳的效果。 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仍然需要由法官结合具体情况和其他证据来确定,提供此类证据的当事方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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