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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中加之间的判决

17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12年2019月XNUMX日,中国司法观察员创始人孟雨博士应邀参加了在西印度大学埃罗尔·巴罗创意想象中心举办的``探索加勒比与中国贸易和投资关系的新视野''研讨会,洞穴山,巴巴多斯。 孟被邀请作为第一小组的发言人,题目为“加勒比海“一带一路”的演变动态以及支撑“一带一路”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该专题讨论会由Shridath Ramphal中心(Shridath Ramphal国际贸易法,政策和服务中心(SRC)),西印度群岛大学Cave Hill校区法学院和Arthur Lewis爵士社会与合作学院共同组织。经济研究(SALISES)。 第一个小组由Ronnie Yearwood博士(西印度群岛大学法学院,卡夫希尔)主持,小组成员包括尊敬的Richard Bernal大使(西印度群岛大学全球事务副校长, Mona),Trevor Carmichael QC爵士(Chancery Chambers主席,合伙人),Lan Hua博士(中国大学国际法教授),Don Marshall博士(SALISES高级研究员主任)和Meng Yu博士。

以下是孟致远的演讲,从加勒比海离岸金融中心(COFC)的特定角度讨论了中国与加勒比海地区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孟(Meng)谈到(1)承认和执行判决对中国与COFC合作的重要性;(2)中国和COFC加深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合作的可能性;以及(3)建立框架的可行性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

***

今天,我想谈一谈所谓的跨境争端解决的“最后一英里”,这很关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却被忽视。 那就是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关在中国的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更多信息,请点击 点击此处。)

关于本小组的主题,我将重点关注中国与加勒比之间的相互承认和判决的执行,尤其是从加勒比离岸金融中心(COFC)(例如巴巴多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哥斯达黎加等。

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中国和渔委在这一领​​域建立合作是否重要? 第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促进合作? 第三,那么可用的方法是什么?

一,原因:承认和执行判决对中国与渔委合作的意义

COFC在中国的跨境投资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以巴巴多斯为例,许多流入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都来自巴巴多斯,而许多中国的对外投资也流入了巴巴多斯。

因此,许多与中国有关的跨境投资的交易结构(如股东,董事和其他安排)通常是通过在巴巴多斯注册的这些离岸公司来实现的。 一旦对投资产生争议,解决方案通常会涉及这些公司,以及中国和巴巴多斯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

更具体地说,首先,一些争端需要在巴巴多斯解决,但有关判决必须在中国执行。 (例如,中国有一个非常有趣且引人注目的案件,称为“山风(巴巴多斯)里亚尔案,目前正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1]我想与大家分享后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争夺在中国的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必须依靠巴巴多斯法院如何确定巴巴多斯的一家离岸公司的董事身份,目前,巴巴多斯高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旦作出了巴巴多斯判决,中国法院就会承认这一判决。

其次,一些争端需要在中国解决,但是对它的判决需要在巴巴多斯执行。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况下:(1)中国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巴巴多斯公司股权的所有权; (2)中国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巴巴多斯一家公司的股东为债务人,债务人可能需要用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偿还债务; (3)中国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一家巴巴多斯公司为债务人。 中国判断的执行需要通过调整巴巴多斯公司的股权或处置巴巴多斯公司的资产来实现。 这将涉及在巴巴多斯执行中国判决。

显然,对于巴巴多斯而言,如果无法实现中国与巴巴多斯之间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无疑将破坏希望通过巴巴多斯离岸公司在中国投资的投资者的信心。 同样,对于中国而言,这将阻止同类型的投资者在中国投资。 换句话说,提高中巴之间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对双方都是非常有益的。

二。 内容:中国与《框架公约》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加深合作的可能性

话虽这么说,但现状似乎并不能令人感到乐观。 根据中国法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是“条约或对等”的存在。 换句话说,从申请承认中国的外国判决开始,先决条件是中国或有关国家之间存在国际条约,或者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对等关系。 传统上,中国法院采用的对等关系标准是 事实互惠:只有当有关外国承认并执行了中国的判决,中国才会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对等关系。

目前,渔委尚未与中国签署上述国际条约,也没有发现先例可证明中国与渔委之间的对等关系。

但是,我们确实有个好消息。 自2015年以来,中国法院正试图放宽其规则, 放宽互惠标准,这为中国和渔委加深了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的合作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仅举几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在2015年发布的意见就是表明中国规则自由化的关键文件,即“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加强司法协助,包括:路尚未与中国缔结司法协助协议,但是,中国法院可以考虑根据双方在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中的意图,向对方提供司法协助,以实现司法互惠的承诺。换句话说,即使外国尚未承认并执行中国的判决,中国也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首先承认外国的判决。 场合。 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倡导确定相互关系的积极和宽松标准。 这是向前迈出的一大步。

继此里程碑文件之后,出现了一些更有希望的发展,包括“南宁声明(2017年)被中国和东盟国家采用, 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业案件中的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MOG) (2018)由中国和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

三, 方式:国际合作框架的可行性

``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提供有效的平台,不仅可以提供贷款,赠款和投资形式的资金来帮助弥补资金缺口,而且可以促进国际司法援助。

首先,签署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司法援助协议和相关国际公约(例如,30年2005月2日的《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和2019年XNUMX月XNUMX日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公约》 )。 这种方法也许是最理想但最难实现的方法。

在当前情况下,可以考虑两种选择:

一是建立共识。 法院将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外国商品期货公司最高法院之间就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达成共识,并在联合声明或备忘录中发表此类共识,以促进这一点;

另一种方法是推广测试用例。 这将由法律从业者提倡,即,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律师试图使中国法院的判决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而中国律师则试图使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判决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从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中国和商品期货交易所树立了先例。 。

IV。 结论

为了促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中国有必要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加深与渔委的合作。 目前,中国与东盟已经开始这种合作。 将来,这种合作应扩大到加勒比地区,而COFC肯定是首选。 对我们来说,在这一领域发展合作绝对是重要,可行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关于在Mountain Breeze(Barbados)SRL和总部位于北京的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之间变更公司注册的请求中发生争议,请访问http://english.court.gov.cn/2019-09/17/ content_37511021.htm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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