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2014年,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出的仲裁裁决。
- 2017年,越南海防市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中国河南省焦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 2017年,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北海海事法院的判决。
截至2019年XNUMX月,越南法院共审理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裁决案件XNUMX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案件XNUMX起。
相关的职位:
我们从 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决定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数据库 (越南语:CSDL CÔNG NHẬN VÀ CHO THI HÀNH BẢN ÁN, QUYẾT ĐỊNH CỦA TÒA ÁN NƯỚC NGOÀI, PHÁN QUYẾT CỦA TRỌNG TÀI NƯỚC NGOÀI) 越南司法部.
三种情况总结如下:
- 2014年,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作出的仲裁裁决,
- 2017年,海防市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中国河南省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 2017年,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北海海事法院的判决。
这三起案件的详细信息如下:
一、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贸仲仲裁裁决
26年2014月2012日,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越南语:Tòa án nhân dân cấp cao tại Hà Nội)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0671)第XNUMX号]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供。
案件编号为 05/2018/QĐST-TTTM。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首先,鉴于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是被申请人所在分支机构的代表而非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因此该代表无权代表被申请人签署包括仲裁协议在内的合同。
其次,被申请人的地址在河内,但仲裁庭的通知发给了被申请人位于胡志明市的分所。 因此,该通知没有及时送达。
二、海防市人民法院同意承认和执行中国河南省焦作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
7年2017月2012日,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越南语:Tòa án nhân dân thành phố Hải Phòng)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承认和执行[(0671)第XNUMX号]仲裁裁决。 ] 由中国河南省焦作仲裁委员会提供。
三、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中国北海海事法院的判决
9年2017月2011日,河内市高级人民法院(越南语:Tòa án nhân dân cấp cao tại Hà Nội)在上诉程序中作出终审判决,拒绝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70)第XNUMX号] 中国北海海事法院出具。
案件编号为 252/2017/KDTM-PT。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
首先,被申请人未被适当传唤,中国法院的文书也未按照中国法律在合理期限内送达被申请人,致使被申请人无法行使答辩权。
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申请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的对被申请人的诉讼毫无根据,不符合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
有关此案例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我们之前的帖子“越南法院首次拒绝承认中国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