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院绩效考核制度
中国所有法院都建立了绩效评估系统来衡量法官的绩效。 根据《中国法官法》,法院将根据评估结果对法官进行奖励和惩罚。 中国法院希望通过该系统来指导法官的行为。 因此,该系统称为 指挥法官的“警棍”和“考试桌” 衡量他们的表现。
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法院已经对法官的绩效评估进行了连续评估。 2002年颁布的《法官法》正式建立了法官评估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绩效考核制度可以提高法官的绩效,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并在法院内部建立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实际上,绩效考核体系也反映了 层次结构 中国法院。
2.需要评估哪些法官的表现?
“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SPC)于2008年发布,2011年进行了修订。该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评估全国各级法院的绩效,以及上级法院如何评估低级法院的绩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评估体系,我们可以了解要评估中国法官的表现。
评估系统由31个绩效指标组成,分为三类:审判公平,审判效率和审判效果。 简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法官更快,更好,更彻底地解决纠纷。
(1)审判公平指标
该类别有11个指标,主要用于评估法官审判的所有案件中被推翻的案件所占的比例。
在这些指标中,对一审法官而言最具影响力的指标是“已被修改并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的比例”。 根据中国《程序法》,二审法院(上诉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的,应当修改判决或者发回一审法院再审。 因此可以看出,从中国法院的角度来看,就一审法官的判决而言,二审法院认为错误判决的比例越高,则一审法院的判决越不公平。首先是。
(2)审判效率指标
此类别中有10个指标,主要用于评估法官是否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出结论。
在这些指标中,“在法定(正常)时限内结案的比例”和“结案数”对法官的影响最大。
“结案数”是指法官在特定评估期内尝试并结案的案件数。 该指标旨在激励法官尝试和结束尽可能多的案件。
“在法定(正常)时限内结案的比例”是指法官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结案的案件在所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激励法官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此外,还有另一个指标不在SPC评估系统中,而是由许多地方法院使用的指标,即“结案率”。 这指的是法官在特定评估期内在法院分配的案件中审理和结案的案件所占的比例。 “结案率”是对“结案数”的补充。
(3)试用效果
该类别有10个指标,主要评估法官是否可以完全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议。 这些指标反映了中国法院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案件结案时,双方之间的争端已经结束。”
在这些指标中,“一审判决率”,“调解率”和“退学率”对法官的影响最大。
“一审判决率”是指在一审案件中,在法官审判的所有案件中,当事人服从判决的案件(即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激励法官通过公正和适当的判断完全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端。
“调解率”是指双方在所有案件中均达成调解解决协议的案件所占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激励法官通过调解使当事各方达成协议。
“撤回率”是指原告在所有案件中撤回诉讼的案件所占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激励法官促使当事方自行解决争议,从而使原告放弃诉讼。
3.关于法官绩效考核的意见
首先,绩效考核体系已基本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预期目标。 但是,一些法官对这些指标的极端追求也导致了法官行为的疏离,从而破坏了上述目标。
例如,为了帮助法官提高“结案率”,法院会在一年年底(即评估期即将结束)时拒绝案件摘要的申请。 这样可以防止已结案的案件在总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过低。
再举一个例子,为了提高“调解率”和“撤诉率”,一些法官热衷于敦促当事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撤回诉讼,在极少数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强迫和诱使来达成。 。
其次,许多法官还认为,这些指标对其施加了不合理的压力。
例如,许多法官认为,较高的“上诉率”并不等于较高的判决错误率,因为仅是当事方不满意,并通过信件和来访对裁决或文件请愿提出上诉这一事实(中文, 新房 (信访)系统),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判断是错误的。
再比如,有些案件比较复杂,因此法官的审理时间要长得多,但这将导致他们在“结案数”和“平均审理数”方面的表现似乎比其他法官差。时间”。
尽管如此,由于中国法院的等级结构,最高人民法院不太可能放弃绩效考核制度。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中国学者一直在努力探索更先进的绩效评估体系,例如优化绩效评估指标。
但是,传统的绩效考核体系仍然对法官的行为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 如果您想对中国法官如何审理案件建立合理的期望,那么您就必须考虑绩效评估系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