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对省级现有 27 个司法纪律委员会的研究揭示了这些委员会在现实中的运作方式。
- 2019年,修改后的法官法正式确立了立法层面的司法纪律委员会机制。
- 司法纪律委员会对纪律处分没有最终决定权,其意见是法院作出处罚决定的直接依据。
- 司法纪律委员会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协调司法纪律与检察院对法官渎职行为的刑事调查。
自2016年以来,中国一直致力于成立司法纪律委员会,以调查法官的渎职行为。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防范化解司法体制综合改革重大风险”座谈会,发表题为《司法体制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分析》的论文(法官惩戒制度运行审查调查)讨论了司法纪律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作者是广州海事法院陈铭强法官和广州铁路运输法院黄晓莹法官。
本文基于对省级现有 27 个司法纪律委员会的观察,介绍了这些委员会在现实中的运作方式。
本文的重点总结如下。
一、司法纪律委员会的组成
2016年XNUMX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试行)的意见》(关于建立法官、审判惩戒制度的意见) )(《意见》),提出建立司法惩戒制度。
具体而言,《意见》要求在省级设立法官和检察官纪律委员会,对辖区内各法院法官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23年2019月XNUMX日,中国修改法官法,正式建立立法层面的司法纪律委员会机制。
二、 司法纪律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
司法纪律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法官组成,其中法官占全体委员的比例不低于50%,由本院各级法院选举产生。管辖权。
司法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查下列法官的渎职行为:
(一)办理违法违规案件; 和
(二)因重大过失作出错误判断,造成严重后果的。
司法纪律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投诉。
对法官的控告,应当向其任职的法院提出,由该法院向司法纪律委员会申请对法官涉嫌渎职行为进行审查。
司法纪律委员会审查后作出复核意见。 意见主要是为了说明法官是否有上述的渎职行为,如果有,则是法官对渎职行为的过错或疏忽。
但是,司法纪律委员会不负责对法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司法纪律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将送交有关法官和法官任职的法院,由该法院决定纪律处分。
因此,司法纪律委员会并不是对处罚有最终决定权的机构,而是在查错案件过程中从专业角度对法官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其意见是法院决定纪律处分的直接依据。
三、 司法纪律委员会的实际运作机制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中国大陆27个省级地区中,有31个地区设立了司法纪律委员会,只有4个地区尚未设立。
司法纪律委员会的运作模式有以下三种:
(一)有的地区称为法官和检察官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查法官和检察官的渎职行为。
(2)有的地区称为法官和检察官纪律(遴选)委员会,即纪律委员会和遴选委员会合二为一,负责纪律处分审查和法官遴选工作。检察官。
(三)有的地区称为司法纪律委员会,只负责法官的纪律处分考试。
一些地区将司法纪律委员会席位分配到不同部门,由各部门任命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成员。
例如,广东省司法纪律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 其中:
(一)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内部司法委员会、省政法委、省监察委员会、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推荐的领导干部1人法院和省司法厅;
(二)省人大常委会联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联络委员会分别推荐的委员2名(地方人大代表XNUMX人、地方政协委员XNUMX人、法律专家XNUMX人、律师XNUMX人)省政协、省法学会、省律师协会; 和
(3) 八名成员为法官和检察官。
IV。 我们的评论
中国在司法纪律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方面仍处于试错的道路上。 大部分省份建立的机制不够具体,远不及诉讼、仲裁。
此外,司法纪律委员会还面临一个难点,即如何将司法纪律与检察院对法官渎职行为的刑事侦查相协调。 也就是说,如果法官的失职构成渎职,是先由司法纪律委员会审查,再由检察院调查,还是反过来?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留给各省自己解决。 中国有可能根据不同省份的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